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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如何用市場化手段保護戰略資源,非常感謝。

以下例子並不都是市場化保護的,可以參考壹下:

第壹,美國重視保護自己的礦產資源。

美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礦產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之壹,其礦業立法很早,水平很高。但目前美國並不局限於開發國內礦產資源,而是更傾向於通過礦業資本的輸出來開發其他國家的礦產資源,以保護本國的礦產資源和環境。

這從美國對礦產品凈進口的依賴程度就可以看出來。石油50%依賴中東,鋁土礦、螢石、石墨、雲母、鉍、鈮、錳、鍶、鉈、釷65,438+000%依賴中國、印度、南非、墨西哥等國,鉑、鈀、錫、銻、鉀、鎢、鉻、釷。

美國已經形成了壹套完整的保護礦產資源的法律體系。早在1923年2月27日,美國總統哈丁發布3797A號行政命令,將總面積65438+萬平方公裏的阿拉斯加州列入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禁止開采,正式開啟了國家礦產資源基地儲備的先河。1950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國防生產法案要求政府將稀有金屬轉化為軍用生產和儲備。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荒地法》,建立了國家荒地保護制度。劃區土地已達388512平方公裏,無法在這些潛在含礦土地上從事礦產勘查開發活動。上世紀80年代,裏根政府制定的《國家物資礦產計劃》規定:“必須實施物資礦產政策計劃,以確保美國在戰爭和國家緊急情況下有能力派遣和支援作戰部隊,不會因缺乏關鍵原材料而受到影響。”1982年,美國戰略礦物原料特別工作組向國會提交了壹份報告,指出美國必須采取行動,加強戰略物資儲備,重點開發全球資源。在這壹戰略的指導下,美國對戰略資源實施了嚴格的開采管理,並且在即使美國能夠自給自足的情況下,也在試圖增加礦產的存儲量。阿拉斯加、科羅拉多、猶他和懷俄明石油儲量豐富,但都被列為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實行“只探不采”的儲備政策。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鈾生產國,但長期以來壹直從國外購買大量鈾。美國稀土儲量世界第二,但從1999開始逐漸停止開采本國稀土資源,並通過政府撥款不斷增加稀土等戰略資源的儲備規模。

1981下半年,裏根政府決定撥款1億美元購買戰略資源(包括62種礦產、金屬和其他原材料),1982年決定撥款125億美元購買鉻、鈷、鎢和鋁土礦等戰略資源。到1985年底,美國儲備的戰略資源已達63類93種。美國外交政策的核心內容之壹就是努力確保美國在全球擁有持續、穩定、價格合理的資源供應。美國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和軍事實力,通過壹系列重要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了壹套全球多層次、多渠道的礦產資源供應保障體系,逐步形成了對全球戰略資源具有市場控制力的定價權。

為了打破中國對稀土出口的限制,2010年3月,美國國會議員邁克?考夫曼提出法案,要求國防部等聯邦部門振興美國稀土產業,呼籲建立國家稀土儲備,並要求國防儲備中心在法案生效後五年內從中國購買稀土。

第二,日本官民* * *壹起抓儲備。

日本是世界上礦產資源最稀缺的國家之壹。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的數據,日本的礦產只有12種。日本對各種有色金屬的進口依存度平均在95%以上,99%的石油、73.3%的煤炭、99%的鐵礦石和100%的鎳、錳、鈦等稀有金屬全部依賴進口。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開始了對海外礦產資源的徹底調查。政府利用財政、政策和立法杠桿,建立了海外礦產資源勘探補貼制度,成立了專門的金屬協會負責私人儲備的運營,並成立了獨立的行政法人,即石油、天然氣、金屬和礦產資源署,負責稀有金屬國家儲備的運營。通過向資源國輸出技術、資金和人力資源,積極參與海外礦產資源開發,積極實施國家儲備和私人儲備,基本保障了國民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礦產資源的穩定供應。65438至0974,日本通商產業省決定將銅、鎳、鉻、鎢作為儲備礦產進行儲備。1976年,日本法人特殊金屬儲備協會在政府資助下開始了日本民間儲備的運作。1981年,日本有色金屬礦產資源保安提出14種金屬作為政府儲備礦產。1982年,日本經濟安全特別委員會發布了壹份題為《經濟安全的建立》的報告,指出在16種供應結構脆弱的金屬中,有7種礦產需要國家儲備,為目前的礦產儲備奠定了基礎。1982年,通過特種金屬儲備協會,儲備制度開始在民間運作。1983年,日本決定由日本礦業集團負責國家儲備的運營,並建立了國家儲備與民間儲備的合作制度,確定國家儲備的目標礦種為鎳、鉻、鉬、錳、釩、鎢、鈷。1985年,日本在茨城縣修建了占地37000平方米的國家儲備倉庫,將* * *和儲備物資分批調入國家儲備倉庫。國家儲備倉庫設有專門的管理中心,定期對倉庫設施、計量檢測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定期對儲存的物資進行檢查,防止質量下降,保證儲備物資銷售系統的有效運行。

日本比世界其他國家更重視戰略物資儲備,儲備也相當可觀。以石油為例,2009年4月,日本石油的國家儲備達到103天的原油進口量,為8608萬千升(1168升等於1噸),相當於184天的原油進口量。至於被稱為“現代工業維生素”的稀土,日本從中國進口並儲備了單壹的可使用20多年的優質稀土。

日本不僅重視戰略物資的儲存,也非常重視相關資源的替代研究。中國出臺限制稀土出口政策後,日本媒體披露了日本壹直在進行的相關研究。據《朝日新聞》報道,日本海洋研究開發機構正在研發壹種新型海底勘測機器人,以尋找沈睡在海底的稀土資源。這項研究將投入30億日元,由東京大學、高知大學和東海大學共同開發,將於2011正式投入調查。此外,2007年,日本政府還設立了“替代稀有金屬開發項目”,旨在通過政府和科研機構的共同努力,開發替代天然稀有金屬的新材料。日本文部科學省也制定了有效合理利用稀有金屬的“元素戰略發展計劃”。日本還發現,大量的工業廢棄物,如廢舊手機、電池等,含有大量的稀有金屬,堪稱“城市礦山”。日本公司已經從充電電池中回收了多種稀有金屬。該技術將於2011年投產,預計每月可提取稀有金屬6~10噸。

此外,日本還非常重視海外參與外國礦山,以實現將他國資源變為己有的目的。據統計,在澳大利亞的24個大礦中,日本企業投資了8個大礦,持股比例為16。日本政府規定,只要企業能夠收購海外油田和礦山的權益,政府將提供低息貸款,並免費為國家研發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澳大利亞視礦山為命根子。

澳大利亞礦產資源豐富,有鐵礦石、氧化鋁、黃金、鎳、鈾、鉆石、鈦鐵礦、稀土、天然氣等。,其中氧化鋁居世界第壹,鈦鐵礦和鎳、鉆石和鈾居世界第二,鐵礦石居世界第三,稀土儲量居世界第四。

澳大利亞的礦產資源不歸聯邦所有,歸各州所有,所以沒有統壹的礦業法,聯邦政府只是通過幾部管理特殊礦產的法律進行宏觀調控。例如,礦產品的合理開發和有計劃、有組織的出口可以通過礦產品出口許可證加以控制。對於那些不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的公司,聯邦政府不允許其產品出口。從表面上看,聯邦政府對礦產資源的管理似乎不多,但卻非常實際有效。例如,聯邦政府將通過控制出口來控制資源的有序開采和儲備的合理使用。以澳大利亞的鈾資源為例。雖然澳大利亞的鈾礦資源豐富,但為了防止過度開采導致國際鈾價下跌,聯邦政府規定全國只允許同時開采三個鈾礦,停止開采後只能開壹個鈾礦。

澳大利亞礦產資源在開采過程中的監督管理主要由各州政府能源部下屬的礦業監督辦公室管理,主要分三級監管。壹是嚴格審查采礦者開采礦產資源的技術實力,看其是否具備開采條件,能否充分合理地開采礦產資源。二是認真審查開采方案,方案應描述開采對象、開發方式、開采方法。開采計劃批準後,必須嚴格遵守。如果違反,將被強制停產整頓,並被罰款。三是監督開采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

近年來,為了確保國家的戰略利益,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加強了對希望進入澳大利亞礦業領域的投資者的審查。任何股份超過65,438+05%,資產超過5000萬澳元的收購項目,都必須經過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的審查。任何可能損害澳大利亞利益或影響澳大利亞公司經營和發展的投資都將被拒絕。中冶集團投資4億美元收購蘭伯特角鐵礦有限公司和首鋼收購吉布森礦的合同被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否決。在該委員會的壓力下,至少有40家中國公司撤回了提交給該委員會的交易申請。

第四,印度長期實行進口替代政策。

印度礦產資源豐富,壹些礦產的儲量和產量在世界市場上占有重要地位。印度的鉻鐵礦、煤/褐煤和重晶石產量居世界第三位,鐵礦石產量居第四位,稀土產量居第五位,鋁土礦和錳礦產量居第六位。其他主要礦物包括金、銅、錳、應時、寶石和建築用石。印度政府認識到,大自然並沒有給予印度所需的全部礦產資源。因此,必須采取科學的開采和選礦方法,充分利用所有礦產資源,保證基礎礦產和戰略礦產的供應,努力避免在國際沖突的情況下印度核心工業生產的中斷。因此,長期以來,印度壹直實行進口替代政策,礦產資源的開發建立在滿足國內需求的基礎上,優勢礦產品只有在滿足國內需求的前提下才能出口。

印度是壹個聯邦制國家。印度憲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公共財產,由政府管理。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的礦產由中央政府管理,能源礦產和放射性礦產由聯邦政府管理,陸地上的其他礦產由各州政府管理。各州政府成立了專門的礦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包括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相關管理工作。但壹些重要的礦產,如金、銅、鉛、鋅等,必須得到聯邦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

印度礦產資源的開發和管理主要由中央煤炭和礦業聯合部負責,該部隸屬於煤炭和礦業部。印度煤炭部全面負責全國煤礦開采規劃、政策制定和采礦許可證審批。印度礦業部是印度的礦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除能源礦產以外的所有礦產的地質調查和勘探,審查和批準采礦計劃和方案,開發提高礦石品位的新技術,為礦產開采的可行性提供技術解決方案。礦業部由印度地質調查局和印度礦務局組成。印度地質調查局負責地質測繪、區域礦產資源評價和專屬經濟區資源評價。印度礦務局的主要職責包括:壹是依法監督地質礦產工作;二是通過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保護礦產資源和環境,提供各種技術服務和咨詢服務;三是發布礦山和礦產開發利用統計信息。

印度壹直非常重視引進外資開發本國礦產資源,但在引進外資的過程中,始終堅持以自己為主的原則,堅決實現印度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中日稀土爭端後,日本和印度簽署了《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印度向日本開放稀土加工市場,但拒絕日本企業直接開采稀土礦。而且印度開放自己的稀土加工市場的前提是日本要向印度提供民用核能、潔凈煤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等先進的科技成果。

從征求意見稿中關於出口的規定來看,稀土產品出口分為鼓勵類、允許類和禁止類,嚴禁出口各類稀土礦產品、混合稀土氟化物、混合稀土碳酸鹽和其他混合稀土鹽產品。輕稀土產品全部列入《允許出口產品目錄》,鑭、鈰、鐠、釹的氧化物、碳酸鹽、硝酸鹽、氯化物、氟化物、硫酸鹽、醋酸鹽、氫氧化物、草酸鹽等初級產品列為允許出口產品。而重稀土主要金屬元素鋱、鏑的各種初級產品,銩、鐿、鑥的富集產品,甚至銩含量超過3%、鐿含量超過5%、鑥含量超過3%的各種化合物、金屬或合金,都是禁止出口的。如果嚴格按照意見稿執行,以輕稀土為主的北方稀土不會因為政策而失去海外市場,而以離子型重稀土為主的南方稀土未來將很難走出國門。對此,工信部解釋說,南方的離子型重稀土是中國特有的,儲量遠低於北方,要采取嚴格的政策措施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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