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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拆遷補償安置有哪些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壹)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支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支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需求;

(五)為改善城鎮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編輯本段]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的目的、範圍和實施時間進行論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公布房屋征收的目的、範圍和實施時間,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房屋征收範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公布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不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範圍公告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遷入戶或住戶。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經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有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征收房屋的,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被征收人90%以上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經90%的被征收人同意,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的目的、範圍、實施時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和說明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有抵押的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房屋征收檔案管理。[編輯本段]第三章補償第十八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因危舊房改造征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征收人有權回遷。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評估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通過投票和抽簽方式確定。

第二十壹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並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調查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補償和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產權交易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三條房屋征收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依法不予補償和拆除;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租賃、用益物權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征收人應當確認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應當向所有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調查結果和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擬定補償方案,並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人的意見,修改完善補償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房屋情況,以及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

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後,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房改造補償協議只有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生效。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所有被征收人公布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征收個人房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提供適當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經濟適用住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賠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補償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賠償被征收人的損失,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實施強制拆遷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房。

第二十九條征收出租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並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未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交換被征收人的房屋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安排住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未按照補償協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延長過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自行安排住所的被征收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壹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從事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托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征收補償安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的方式實施拆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遷移。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或者侵占補償金等費用。[編輯本段]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因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三)房屋征收決定未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批準不符合要求的補償方案的;

(五)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六)違反法定條件強制拆遷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壹)未按照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征收範圍實施征收的;

(二)實施強制拆遷前,未按照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房的;

(三)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

(四)未實施強制拆遷,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拆遷的;

(五)未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征收補償安置的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克扣、截留、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補償費等費用的,責令退賠,並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予以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房屋征收範圍公布後,未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房屋征收調查結果的;

(三)未根據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並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錯誤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輯本段]第五章附則第四十條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的,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因非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房屋征收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與房屋所有權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本條例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和補償協議的規定,適用於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活動。

建設單位和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壹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 13年6月,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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