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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工作規則2018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壹條為了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的通知》“在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應當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職務等情況有所不同,最長不得超過2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勞動法》頒布以來,國務院並未依據《勞動法》這壹條制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了這個問題:“《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海關統計數據是指海關原始統計數據和在海關原始統計數據基礎上收集整理的海關統計信息。

海關統計原始數據是指經海關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報關單證,以及海關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補充調查等方式收集的原始數據。

海關統計信息是指海關統計的電子數據、快報、月報、年報和分析報告。

《公務員法》第82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周應當工作40小時,每周應當保證至少1天的休息時間。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訂)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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