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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間銀行《法律法規》考點:銀行資本的概念和作用

銀行資本的概念和作用1。銀行資本的概念

銀行通常在三個意義上使用“資本”的概念,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和內部風險管理,對應的概念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

(1)會計資本

會計資本又稱賬面資本,是指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中國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包括普通股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投資重估準備金、壹般風險準備金等。會計資本反映的是銀行的實際資本水平,是銀行資本的靜態反映,與銀行面臨的實際風險無關。

(二)監管資本

監管資本是銀行為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而必須持有的資本。外部監管者最關心的是銀行體系的安全性、穩健性和公平性。

(3)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是銀行需要保持的最低資本量,由銀行內部管理者根據所承擔的風險計算得出。用於衡量和防禦銀行實際承擔的超出預期損失的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後壹道防線。它在銀行實踐中越來越重要,是現代銀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它與銀行承擔的風險直接掛鉤,因此也被稱為風險投資。

2.銀行資本的作用

銀行資本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滿足銀行正常經營的長期資金需求;吸收損失;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承擔風險;保持市場信心;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修訂背景下的資本管理要求

(1)巴塞爾委員會和巴塞爾資本協議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於統壹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又稱《巴塞爾協議》)。主要包含四個部分:①確定資本構成,即銀行資本可分為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兩類,二級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②根據資產的信用風險,將資產分為0、20%、50%、100%四個風險等級;③通過設置壹些轉換系數,將表外信貸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④規定銀行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

(2)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正式發布了《統壹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又稱《新巴塞爾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足鼎立”。

第壹個支柱:最低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I(資本扣減)/(風險加權資產+12.5倍市場風險資本+12.5倍操作風險資本)

②第二支柱:外部監管。為確保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要求監管部門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的方式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檢查。

③第三支柱:市場約束。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增加透明度,要求銀行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暴露、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流程等。

(3)巴塞爾協議第三版

巴塞爾委員會於2010和12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又稱“巴塞爾協議ⅲ”)。

①嚴格的資本要求。巴塞爾協議III進壹步提高了監管資本的最低要求。普通股壹級資本充足率(普通股壹級資本/風險加權資產)從2%提高到4.5%,壹級資本充足率從4%提高到6%,總資本充足率保持在8%不變。在此基礎上提出2.5%的資本留存緩沖要求,使得實際總資本充足率達到10.5%。

②建立國際統壹的流動性監管框架。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反映銀行在壓力下的短期流動性水平;凈穩定融資比率(可用的穩定資本來源/業務所需的穩定資本)反映了銀行的長期流動性水平。

③加強市場約束和公司治理。為緩解銀行對外部信用評級的過度依賴,《巴塞爾協議三》進壹步強化了對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要求,並將《國際證監會組織信用評級機構行為準則》的相關規定納入巴塞爾資本框架。

④緩解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巴塞爾協議III》從資本要求、杠桿率監管和損失撥備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抑制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

⑤防範系統性風險和相關風險。巴塞爾協議ⅲ明確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除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外,還應具備更強的損失吸收能力,巴塞爾委員會已研究制定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的規定。

⑥建立跨境銀行處置機制。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跨境銀行處置工作小組最終報告和建議具體包括加強國家處置跨境銀行的權力及其執行,強調單個銀行應制定應對危機的計劃,加強風險化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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