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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實現老有所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發展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家庭負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基本保障、適度普惠的原則,構建居家社區機構協調、醫養結合、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調的全覆蓋、多層次、多支撐、多主體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基本養老服務,發展普惠性、互助性養老,完善支持保障體系,激發各類服務主體活力,加強監督管理,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養老服務工作,研究推進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推進養老服務的重點難點問題,討論確定養老服務年度重點工作並監督實施。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的具體實施。第五條市民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區民政部門主管本區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務體系,統籌推進老年人醫療保健與健康服務相結合。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的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執行勞動合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涉及老年人權益的舉報、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詐騙、傳銷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產品及用品、食品藥品、價格收費等廣告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虛假宣傳、欺詐銷售等不正當競爭、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

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工作。第六條老年人養老以家為單位,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愛護老年人,使老年人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得到精神慰藉。老年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有義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和扶養義務。

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建設充分開放、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統壹市場,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主體作用。鼓勵市場主體根據市場需求提供個性化養老服務和產品。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自身優勢,參與養老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提供養老服務。第七條本市建立全市統壹結果的老年人護理需求綜合評估制度,按照全市統壹標準對困難老年人的能力、疾病狀況和護理情況進行評估,科學確定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和護理水平,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接受居家社區護理服務、入住養老機構或者醫養結合機構、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依據。

市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制定全市老年人護理需求統壹綜合評估管理辦法。第八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制度建設,制定並公布本市基本養老服務目錄,明確基本養老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責任主體,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和養老服務需求變化適時調整。

政府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由政府資金、物資或者優惠政策支持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或者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合同約定,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第九條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尊老、護老、助老的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健康養老新理念,樹立尊老、護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每年的重陽節是本市敬老宣傳周。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尊重、支持和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

支持和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關愛服務老年人,為老年人開展科學、健康、多樣的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老年人充分發揮優勢和特長,自願、量力地參加社會經濟文化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等社會活動,為老年人創造壹個老有所為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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