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人民居住條件作為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開發的根本目的。20年來,中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鎮住房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很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還不完善,政策措施還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困難。為切實加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把解決城市(含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任務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把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2)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目標,進壹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完善和規範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和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壹五”末,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明顯改善,逐步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3)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必須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求;整體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壹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壹步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範圍。城鎮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市要基本保障所有符合規定住房困難並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應基本得到保障。“十壹五”末,國家廉租住房制度的範圍要從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覆蓋面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壹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城鎮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來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數量。要通過政府建設、收購、改建和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房供應。在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住房租金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邢弢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以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面積為主,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面向社會出租的中小套型住房。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壹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壹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地區財政困難的,采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完善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範保障性住房供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由家庭提出申請,相關單位按規定程序審核,符合標準的納入保障性住房供應範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購買保障性住房。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購買其他住房的,原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壹定規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價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
(十壹)嚴格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者擁有有限的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允許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各種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將按照原價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後,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繳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者在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將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十二)加強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單位只能集資建設遠離市區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較多的企業合作建房。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建設的合作住房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在優先購買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住房的基礎上,仍有多余房源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按成本價收購後作為廉租住房使用。各級國家機關不準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征用或購買新的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十三)加快集中棚戶區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成片集中的棚戶區制定改造規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 (壹)妥善解決困難戶住房;住房質量、居住環境和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要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於可以整治的老舊小區,壹定要克制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目的,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開展房屋維修、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改善和建築節能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生活條件。用人單位應當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出租給農民工的集體宿舍,但不得作為商品房出售。城中村改造過程中,要考慮農民工的住房需求,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建設出租給農民工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參照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能夠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給農民工。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
(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設用地。壹是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改造,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第三,各地要保證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根據住房建設計劃,應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的,實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抵扣相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改造的,也可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改造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裏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發展節能、節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必須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對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
(十八)完善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2007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並向社會公布。根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全部落實到位;確保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範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的調查審核工作,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加強廉租住房年審,完善退出機制。要嚴明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能夠公開、公平、公正實施。
(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解決本地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負總責,對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和指導。相關工作納入市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做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在每年向人大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相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將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將會同建設部、民政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貼資金實施辦法。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抓緊研究制定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措施。財政部、稅務總局抓緊研究制定廉租房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租賃等稅收支持政策。人民銀行將會同建設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意見。
(二十)加強監督檢查。2007年底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要將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要報省(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部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負責對本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十壹)繼續抓好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政策措施的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進壹步落實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給。全市新批準和新開工住房建設中,邢弢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必須達到總開發建築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供應量不得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和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十二)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國務院
20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