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小說《金瓶梅》第四十二回“花燈節豪華房前放煙花賞醉燈”,寫西門慶、英駢看煙花,請兩個妓女唱歌娛樂。兩個妓女來了,應該是應伯爵的要求先來見他,但是兩個妓女都知道主人是誰,所以沒有買他的帳,回去打聽西門慶的消息。
伯爵受辱,說要告訴守夜人:“奪妳的夜,教他奪,賞妳壹個好耳光(用五根木棍夾住手指的刑罰)。”妓女們也不怕,有說有笑,以西門慶為樂。
原來,在古代,凡是有政府機構的城市,晚上都是宵禁的。這是歷代法律的嚴格規定。比如唐朝的法律規定了“夜犯”罪。唐朝的《宮中禁衛令》規定,每天晚上當衙門的漏刻“日刻”已盡時,“閉鼓”要鳴600下;每天淩晨三點以後,“開鑼鼓”就會響四百下。
任何人在“關門鼓”之後,“開門鼓”之前,無故走在城裏的大街上,犯了“犯夜”的罪,要被打二十個耳光。如果是為政府送信之類的公務,或者是婚喪嫁娶疾病吉兇買藥之類的私事,經巡警同意可以步行,但不能出城。
明清法律將此條改為“夜禁”。規定更明確,三點鐘鳴鼓,禁止出行;直到淩晨三點鐘鐘聲響起,才允許車輛通行。二、三、四更走在街上的,要被扇四十個耳光“北京五十次”;在壹表禁令後,五表禁令開放前不久夜間作案者,將被打30巴掌“北京四十回”。疾病、分娩、死亡和葬禮都可以過去。
為了實施宵禁,每個有政府辦公室的城市晚上都必須鎖門,禁止進出城市。城門的鑰匙也要交給當地官員的辦公室。在清朝,它必須交給當地的駐軍長官。即使是城裏最高級的公務員,晚上有急事要出城,也必須向警備總長申請鑰匙。
同時,在街道的十字路口,也要用柵欄擋住。柵欄有門,門口有牌。有類似現代崗亭的“牌室”,由政府官員把守,不準通行。宵禁對於人們的生活來說並不是很大的障礙,但是對於壹些只能靠夜間掩護才能進行的非法行業來說卻是個大問題。
歷代此類規定的目的當然是維護公共秩序,但效果存疑。明末進入中國的意大利傳教士利瑪竇在他的《利瑪竇中國筆記》壹書中寫道,“中國各城市有成千上萬的更夫在街上巡邏,每隔壹段時間敲鑼壹次。
盡管如此,街道被禁止和鎖,經常發生的房子被竊賊搶劫。這可能是因為看守人本身就是小偷,或者是和小偷合夥。頻繁盜竊的結果就是再次用人監控守夜人。
聽說在歐洲人口密集的城市,警衛不是用來防止國內盜竊的,而是用來保衛市民不受入侵者侵害的。中國人真的很驚訝。".
擴展數據:
宵禁期間,通過宵禁地區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時,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和宵禁實施機關核發的特別通行證。
宵禁可以是“限於夜間或全天24小時”的特定時間,可以是“幾天、幾個月或更長”的特定時期,可以是“所有人或特定性別和年齡組”的特定對象,可以是“幾個街區或全國範圍”的指定區域。
宵禁的執行者有權拘留違反宵禁的人,直到宵禁結束;有權對被拘留者進行人身搜查,檢查其攜帶的物品。抗拒宵禁的人可能會被拘留或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其他強制措施。
宵禁期間,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部分或全部公民權利和自由將受到限制或中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宵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