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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承擔法律責任,這不是問題。就法理而言,我們所說的平等是壹種權利和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為能力的平等。所謂公民的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從而改變或者消滅法律關系的資格。所有公民的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然而,能力並不平等。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年滿18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人。《民法通則》也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所以我們說“人人平等”是權利和能力上的平等,而不是行為能力上的不平等。

2、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根據違反法律的類型和程度,不同的責任法有不同的規定,特別是對於責任主體,如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備犯罪的構成要件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刑法規定: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或者由於已經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這種後果,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3.夢遊者殺人行為的認定:夢遊者在夢遊中的行為屬於無意識行為,不受自己意識的控制,對夢遊者來說是無辜的。根據刑法第16條,夢遊者不負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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