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個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發行金額在50萬元以上;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名以上投資者購買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償還或清退的;
(四)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而非法集資實際上是壹種大型傳銷,以新技術產品、無開采價值的礦產開發、已關閉或無價值的項目工廠投資等為幌子,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回報,引誘投資者拉人頭,以金字塔模式鼓勵投資者拉人頭下線,實施集資詐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0]第18號。
(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8+06543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10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65438。
2010年12月13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向社會公示,通過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單位資金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符合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壹)不具有不動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采取返原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出售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
(五)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的債券等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真實內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真實內容的集資、以境外資金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的;
(七)沒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證等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協會”、“社會團體”等民間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壹)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
(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犯罪前後退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償還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實施本解釋第二條所列行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攜帶資金逃跑的;
(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根據情況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及的集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罪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的故意和行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並扣除案發前返還的數額。行為人因集資詐騙活動支付的廣告費、代理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送禮等支出,不得扣除。行為人因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除本金不還可以扣除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變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變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公司債券累計發行數量超過二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與非法集資活動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兩年內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 * *相關犯罪的犯罪分子論處。
第九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的通知[2011]262號於2011年8月8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依法、準確、及時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現就非法集資性質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壹,行政部門對非法集資性質的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的性質進行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理。
第二,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案件事實進行定性,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困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就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提出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性質認定。
四、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註意加強與有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配合。審判中如有重大問題難以解決,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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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發言1
(辯手就座)
親愛的老師和同學們,晚上好。這是xxxx科技大學北海校區首屆“大學生辯論賽”的第三場。我是這次比賽的執行主席。
為了讓本次比賽順利進行,讓辯手們在理想的水平上比賽。比賽開始前,請將手機等通訊工具調至震動或靜音狀態。
讓我宣布場地的紀律:
1.辯論時不要隨意打斷辯手。
2.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