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獨生子女自然分娩的,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後七十五天。
(二)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的,給予產假三十天;自然流產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的,給予產假四十五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已婚婦女生育第壹胎時,年滿24周歲,即晚育。(《杭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三十天產假,其配偶享受三天產假。晚育假和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同等產假待遇。
(《杭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規定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給予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產假壹般應與產假合並連續使用,產假期間應使用產假。晚育產假期間享受同等產假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支付。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杭州市計劃生育獎勵補助若幹規定》第二條)產前休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的女職工,每天休息壹小時,不安排夜班工作。如果工作允許,經本人申請和單位批準,我可以在分娩前請兩個半月的假。(《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女職工懷孕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含孕12周內初查)的,應當計入工作時間。
(《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哺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每班應照顧嬰兒哺乳兩次(含人工餵養)。單胎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也可以合並。多胞胎的,每多生壹胎,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嬰兒滿壹周歲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為體弱的,女職工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哺乳時間和哺乳在本單位的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且有工作證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哺乳假六個半月。
(《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產假: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醫生證明需要休產假的,產假時間按照單位執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對杭州市勞動局關於女職工產假、病假滿六個月生育時待遇問題的批復)註:產假90天按自然日計算,含法定節假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產假、護理假順延。總結壹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必須享受且單位無權剝奪的假期,壹類是工作許可且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休的假。1.強制產假:90天+30天(晚育)+65,438+05天(難產)+65,438+0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前檢查:女職工懷孕期間,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懷孕12周內的初次檢查),視同工作時間。(有些企業把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做產前檢查的時間算作病假、曠工等。,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每天休息壹小時,不安排夜班工作。母乳餵養時間:壹歲以內的嬰兒每天兩次,每次30分鐘,也可以壹起使用。二、如果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休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申請工作許可,單位批準,可以休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且有工作證的,經單位批準,可申請哺乳假六個半月。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處理。
有關節假日處理的規定:
壹是產假,工資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病假支付。如果醫生診斷並出具證明其需要休息,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2.對於產前假,工資按照原市勞動局發布的《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關於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女職工在產前假期間的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我這裏的工資是指按女職工休產前假或產假前正常出勤月計算的實得工資(不含生產性津貼和獎金)。我們應該努力提高工資。"
三。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女職工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津貼的標準是當年社會保險繳納的基數,只要有產假就發放生育津貼。醫療補助3000元。職工所在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享受的其他生育保險待遇也應由單位承擔。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工資的80%發給,以後再延長70%。根據原市勞動局對《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哺乳假六個半月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支付。我這裏的工資是指按女職工休產前假或產假前正常出勤月計算的實得工資(不含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女職工在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需要繼續休假哺乳嬰兒的,各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和女職工實際情況酌情延長哺乳假,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在此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如生活確有困難,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80%)。
我還想提醒大家,單位在增加工資的時候,女職工要按照規定勤儉對待產前假、產假、哺乳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