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全文如下。
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辦案,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負責領導司法工作的機關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按照工作程序了解案情,組織研究司法政策,依法協調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的司法環境,但不得對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司法裁判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任何要求。
第五條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要求辦案,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打擊報復司法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辭退、調離、辭退、降職、開除司法人員。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舉報。
黨委政法委要及時研究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處理情況,向同級黨委報告,並抄送紀檢監察機關和黨委組織部。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屬於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非法幹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公開:
(壹)在線索核實、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方面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者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
(三)指使、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說情的;
(四)為維護地方或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召開協調會、發送文件等形式進行的。,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
(五)其他非法幹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壹,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官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官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官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處分。分管領導指示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分管領導責任。
第十壹條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65年3月6日+0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