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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物權法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新條文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逾期未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有權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物業管理人有權提供公力救濟,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氣以督促其繳納物業費。

1.《民法典》對物業費有哪些新的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業主* * *產生的收益,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比如小區裏汽車電線桿上的廣告,電梯裏、快遞櫃裏、公共停車位上投放的廣告等等。,通過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獲得的收入,不能在不告知業主的情況下放進自己的口袋,賺的錢要分給小區業主。

業主可以解除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管理,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跟業主的生活質量有很大的關系。

以前業主對物業不滿,只能忍氣吞聲,生怕以後物業給他們小鞋穿。但從今年開始,如果業主對物業的服務不滿意,可以選擇更換物業,這將大大提高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和人們的生活質量。

財產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雖然現在的小區管理嚴格,不允許外人隨意進出,但還是難免會有盜竊事件發生,這大多歸咎於物業的不作為。只要加強警惕、巡邏和監控,就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更好地保障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來脅迫業主交物業費。

《民法》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有這種行為。如果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的方式逼迫業主交費,嚴重影響業主的生活質量。

但是民法典壹出,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業主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主可以針對具體的財產損失找財產擔保。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比如有些小區的停車位是露天的,停在樓下或者路邊。如果樓上有住戶往窗外扔東西,很容易砸到車,給自己造成壹些損失。如果無法確定侵權人,也不用擔心。最後可以向物業要求相應的賠償。

二、處理物業糾紛的方式

1.物業管理公司應先與業主協商;

2、當事人可以找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調解;

3.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86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186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233條

如果產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可見,民法典中關於物業費的新規定,解決了以往業主與物業之間的諸多糾紛,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費也有相應的規定。如果物業和業主發生糾紛,可以先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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