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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什麽政策保障醫患關系?

“如何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創建和諧醫患關系”成為社會各界人士熱議的話題。依法及時化解醫療糾紛,對於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具有重要意義。2065438+2008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這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裏程碑,為醫患糾紛特別是醫患之間的糾紛解決確立了基本規則。

這次制定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在理念上有壹個重大轉變:從註重醫療糾紛的處理,到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並重。與此同時,還有許多制度創新,其中有以下幾點值得特別註意:

首先,將醫療糾紛的預防上升到立法目的的層面。《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不僅在條例標題中增加了“預防”二字,還在第壹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並設立“醫療糾紛預防”壹章,構建醫療糾紛預防體系,要求醫療機構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和投訴接待制度,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要耐心解釋和說明。要求醫療機構設立統壹的投訴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人員,以便患者投訴或咨詢。以前醫患矛盾的激化,大多是雙方溝通不暢造成的。促進醫患之間的有效溝通,有助於從源頭上避免醫療糾紛。

第二,《條例》的調整範圍是“醫療糾紛”。2002年通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操作規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但是,只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才能認定醫療事故。《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在醫療活動中發生的爭議。”醫療糾紛的範圍遠大於醫療事故。以前不管是新聞報道還是公眾認知,只要有人在醫院死亡,就會被稱為“醫療事故”,但很多時候並沒有被認定,此時只能被稱為醫療糾紛。所以用“醫療糾紛”這個詞更準確,有很強的輿論和認知導向。

第三,建立了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在總則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償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傷害保險。”鑒於醫學的不確定性,再好的醫療機構,只要存在醫療行為,就必然存在醫療風險,患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需要科學地面對風險。購買責任保險是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的國際慣例。比如美國和日本,醫療糾紛主要通過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解決。醫療責任保險保障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醫院或者醫生自己購買的保險。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從事與其資質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時,因工作過失造成醫療事故的,由保險公司承擔醫院和醫務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醫療意外險保障的是患者本人,是患者在手術前自願購買的保險。手術中或手術後發生保險範圍內的醫療事故,保險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向患者支付保險金。這樣,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下,醫生可以放心給病人治病,即使出現醫療糾紛,也有保險機構參與,共同解決。患者也可以安心看病,在發生醫療事故時獲得醫保賠償。此外,國家可以逐步推進醫療風險基金、醫療產品責任保險等壹系列風險分擔制度,進壹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現代社會是壹個風險社會,構建完整的風險分擔機制有助於解決醫患糾紛。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將“醫療糾紛的預防”作為重要理念,創設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增加人民調解非訴訟解決方式,完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將在壹定程度上緩解醫患關系緊張,避免醫療糾紛升級甚至惡化。該條例基於我國醫患關系現狀,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同時充分吸收地方立法嘗試的經驗,致力於有效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有利於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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