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壹。自覺提高認識。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特征的違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從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的角度,認真做好相關工作。二是把握工作原則,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策並舉、疏堵結合,進壹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澄清信用規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未經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不得以借貸為日常經營活動。四、規範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有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他人資金進行借貸。因民間借貸發生的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第18號)辦理。五、嚴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方式發放民間貸款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然後高息放貸。嚴厲打擊在校學生違規貸款、無特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的變相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不及物動詞改善金融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發放貸款或融資的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適合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七。加強民間借貸活動中的協調與合作是復雜的,涉及許多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8.依法查處(壹)公安機關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民間貸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手段收取民間貸款、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後高息放貸等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的有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三)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的監管。九、加強宣傳,引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用規則。及時向社會發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加強風險預警,增強人民群眾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其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