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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追究辦法

國有資產流失可分為合法流失和非法流失。前者是市場風險導致的國有資產價值損失或合法交易或合規經營條件下的資產流失,後者是行為人非法交易或違規經營導致的國有資產不當流失。合法損失造成的國有資產價值減損不屬於合法損失,而非法損失屬於合法損失。本文將主要圍繞國有資產非法流失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梳理如下:

壹.問責範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追究範圍涵蓋十個方面,其次是集團控制;購銷管理;工程承包施工;上市公司產權、股份、資產轉讓;固定資產投資;並購投資;重組和改組;資金管理;風險管理和其他違規行為。

其中,就固定資產投資和投資並購而言,問責的主要範圍可分為以下三類:

1,管理能力不足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包括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調整投資計劃並按要求采取止損措施;項目管理混亂,導致工期延誤嚴重,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項目預算未經嚴格審核,嚴重脫離實際;目標企業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在國內缺少權益保護條款,目標企業經營失控;投資入股後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合並價款。

決策不科學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包括未按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並購未按要求進行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且有重大遺漏;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的;決策中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

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包括采購和建設項目不按規定招標,幹預或操縱招標;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者估價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在投資並購中指使、授意中介機構或者相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和施工內容的;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向其他合資夥伴提供墊款,或者通過高溢價並購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二、責任負擔的主要形式

目前,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負擔不僅分布在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法規中,而且還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了違法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如《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若幹規定》、《關於進壹步推進國有企業實行“三重壹大”決策制度的意見》、《違反

行為應用

解釋”等等。

其中,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和問題性質,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組織處理,如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警告談話、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調離非領導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等。(註意紀律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註意其他責任:如限制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扣薪、禁止進入、移送司法機關等。(同資產損失認定註釋。

《意見》第三條將資產損失分為壹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資產損失的金額和影響,可以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綜合判斷確定。相關業務投資雖然尚未形成事實損失,但在可預見的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其中,投資損失的具體認定規則可參照《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第八章的相關規定。

雖然法律對壹般資產損失、大額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的數額認定標準沒有統壹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下,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其中,“重大損失”的最低標準是“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責任人行為的認定

《意見》第四條將經營投資責任按照崗位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

企業負責人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承擔直接責任;煽動、指使、強迫、縱容、包庇下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文件簽署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主持有關會議討論或者以簽署文件等其他方式研究時,未經多數人同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將作為第壹責任人(壹般責任)應當承擔的事項、簽訂的相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幹部決策,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及直接責任者。

民事責任的確定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對國有資產負有管理或經營責任的單位或個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國有企業資產貶值,是管理人員的行為造成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屬於侵犯國有產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比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關聯交易,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或運營的單位或個人往往是國有企業的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法定義務,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了公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還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的確定

國有資產流失的刑事責任可以根據行為人的不同行為劃分為不同的犯罪類型。可以分為:

貪汙賄賂犯罪包括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

瀆職犯罪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其中,濫用職權罪的行為表現為無權、棄權、越權,具有故意犯罪的特征。玩忽職守罪的行為是不履行職責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其特征是過失。

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國有資產流失犯罪主要侵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但也侵犯國有資產,如刑法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的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註意事項:

註1。參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

註2。參見“違規”

行為應用

第三、第四種解釋。

參考法律(按條款順序排列):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

關於進壹步推進國有企業落實“三重壹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違反

行為應用

“的解釋

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公司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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