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初步審批
轉讓方應根據本次股權轉讓的金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礎信息制定轉讓方案,並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獲得國有股權轉讓批準後,轉讓方應進行下壹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因被投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
三。審計評估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在資產核實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
第四,內部決策
股權轉讓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對股權轉讓進行內部審議(以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和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並形成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動詞 (verb的縮寫)上市申請
選擇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的國有產權登記證明、被轉讓企業的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對股權轉讓的批準、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不及物動詞簽署協議
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相應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變更程序
交易完成後,目標企業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資本控股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向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有償轉讓國有產權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額和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通過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清或有權屬爭議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設定擔保權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