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未經驗收或者經有關部門檢驗不合格的用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及時修復供水設施或修復期間未采取有效安全衛生措施的,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三)在指定檢測點,管網水質綜合合格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管網水壓合格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通知供水、降低水壓義務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向違法建設項目供水的,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供水企業有前款第(二)、(三)、(四)項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移動或者損壞水源保護區標誌,危及供水設施安全,情節輕微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阻撓或者幹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公共* * *供水管道和用戶用水設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用戶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用水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挪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應繳納水費外,並可處以2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
(六)用戶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供水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水平衡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按要求建設配套節水設施,或者配套節水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水管和設備;
(四)損壞公共供水設施或危及供水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建設供水設施,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施工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的;
(六)擅自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
(七)未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供水經營活動的;(八)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九)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和設備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第五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二條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停止供水。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機構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姓什麽?科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