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勞動爭議的四種方式如下:
1,談判。爭議雙方自行商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互相或壹方作出讓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談判不需要第三人參與,是爭議雙方互諒互讓的結果,有利於防止矛盾激化。但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當事人仍可申請仲裁或起訴。談判可以在爭端解決的任何階段進行。
2.調解。調解是壹種通過第三方調解,以說服的方式互諒互讓解決糾紛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調解主要由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後,糾紛雙方應自覺履行,但不存在強制執行。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由中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任何壹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解決勞動爭議,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勞動爭議。即壹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作為壹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或仲裁方式中的任何壹種來解決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合法、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4.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壹道程序。
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
1,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體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壹方有三名以上勞動者且有相同原因的勞動爭議。
2.根據勞動爭議的內容,可以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辭退、除名、辭退員工、辭職、員工自願辭職等產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根據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內勞動爭議和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國(境)外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與中國派遣到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的勞動爭議,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
4.根據勞動爭議的對象,可以分為勞動合同履行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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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