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生命的安全利益。它的神聖性得到了憲法的認可,應該通過它的附屬法律來實施。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具有社會危害性,都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因他人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的過失心理狀態,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沒有預見到。預見是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法律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主觀要求。行為人根據壹般人的能力和行為的客觀條件,能夠預見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只是由於自己的過失,以致發生嚴重的危害結果,才應當對該結果承擔法律責任。過於自信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認為這種結果是可以避免的。因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然後有責任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但是沒有有效阻止他人死亡,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因此,行為人應對其主觀過於自信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輕信可以避免他人死亡,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二、過失犯罪有哪些:
1,過失:
(1)妳應該預見到妳的行為可能會對社會產生危害性的後果,但是妳因為疏忽而沒有預見到。
(2)前提是行為人能夠(應當)預見。應該預見的是:法律上的有害結果。
2、過度自信的過錯:
(1)壹個人預見到該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有害影響,並認為可以避免,從而導致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2)過分自信的錯誤是知道的錯誤,疏忽是不知道的錯誤。
3、過度自信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1)相同:兩個人都認識到有害結果的可能性,兩個人都不希望發生。
(2)區別:間接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誌,過於自信的過錯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誌;為避免結果發生的(認知)與客觀上未采取的措施之間的主觀考量;過於自信的錯誤考慮到了可避免的有害結果的發生。壹個是知道,壹個是預見。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標準:
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認為他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從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四、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標準:
1,正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其他過失致人死亡罪。
(1)刑法分則部分條文規定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常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但都是危害公眾安全或業務過失的結果。
(2)規定這些罪名的刑法條文和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條文形成了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特別法處罰,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不定的。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在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後指出:“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正確區分過於自信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1)兩者有相似之處:有人死了,行為人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有他人的死亡,都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
(2)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行為人希望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誌,而後者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死亡結果不違背行為人的意誌;前者的行為人在預見到死亡結果的可能性時仍然實施自己的行為,是因為他認為死亡結果是可以用壹定的主客觀條件避免的,而後者的行為人在明知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為了達到其他目的而實施自己的行為,行為人沒有考慮用壹定的主客觀條件避免死亡結果。
3.正確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死亡。
(1)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能否預見和是否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
(2)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知識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和客觀環境來判斷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死亡結果,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
4.因過失致人重傷的,應當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適用故意傷害罪的模式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