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水源保護,包括水源水質保護和水源樞紐工程及輸水管道設施保護。第三條水源保護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市水務、環保、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農業、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水源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水源保護的日常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水源保護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本條例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的水源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水源、水源重點工程和輸水管道設施的行為。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源水質保護第八條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壹級保護區水域: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水域209.9米;阿什河與二道河子交匯的水域;黃泥河從海拔209.9米的等高線沿河道追溯到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與二道河的匯合處可追溯到阿什河和二道河的1000m水域。壹級保護區陸域範圍:水庫正常水位線200米以內的區域;水庫上遊阿什河、二道河、黃泥河沿岸陸地縱深100米水平距離內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水域:二道河子溯至壹級保護區邊界18km水域;黃泥河距壹級保護區邊界5.8公裏。二級保護區陸域範圍:水庫正常水位線外延5公裏以內的區域;二道河子、黃泥河二級保護區堤防兩側1km範圍,無堤防的,按10年壹遇洪水水面線外1km範圍確定。
準保護區水域:二道河子距二級保護區上遊邊界22.5公裏;黃泥河溯至二級保護區上遊邊界11.4 km水域。準保護區土地範圍:壹、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庫集水區。第壹九條壹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ⅱ類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飲用水源衛生標準。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標準。第十條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進行抽樣檢測。第十壹條在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擴建水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汙量的建設項目;
(二)砍伐森林,破壞植被;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四)采礦和采石;
(5)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和堿液;
(六)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掩埋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的可溶性劇毒廢渣;
(七)清洗盛裝過油類和有毒汙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八)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九)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汙水;
(十壹)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十二)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十三)設置存放含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有毒廢渣的場所;
(十四)設置存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和生活汙水的坑、溝等場所;
(十五)利用汙水進行灌溉;
(十六)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行為。
對已建成的工業企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