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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應該懲罰遲到的孩子嗎?如何處罰?

上學遲到十分鐘,被老師禁止當天所有課,還要壹直站在教室裏,引發廣泛討論。老師有懲罰的權力嗎?如何行使老師的處罰權?

這幾天,臉書集團<小不點聯盟>壹個關於“孩子遲到被老師處罰”的帖子引起了廣泛討論。事件的大意是,孩子上學遲到十分鐘,被老師禁止上完當天所有的課。他不得不壹直站在教室裏。家長很心疼,覺得這樣的處罰太過嚴厲,而且老師也沒有提前說明獎懲制度,不理解也不能認同“提前說明會遲到就不罰”的說法。

帖子有3000多條留言,觀點大致分為兩派:多數支持老師的做法,認為遲到是不對的,只有老師懲罰妳才會吸取教訓,不認為老師的做法有什麽不對;少數人認為遲到雖然不對,但老師處罰太重,贊同家長的心情。兩派各持己見,看不到交集。

其實這件事並不復雜。很多問題討論了很久,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寫得很清楚。然而,我觀察到現代法律原則和大多數社會觀念之間有很大的差距。作為壹名律師和壹名母親,我深感有些想法需要溝通。

我覺得這個事情應該分兩個層面來討論。第壹,老師有沒有懲罰的權力?二、如何行使老師的處罰權?

老師有權懲罰遲到的學生。首先,老師有權利處罰遲到的學生嗎?答案是肯定的。

教育的目的之壹是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守時是良好人格的基本要求之壹。老師的職責是教育學生,所以當學生遲到時,老師有給予引導和懲戒的義務(《教師法》第三十二條)。

如何行使老師的處罰權?有什麽限制嗎?老師雖然有懲戒權,但是這種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不受限制的嗎?答案是“沒有”。

憲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權”,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並經過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侵犯這壹最基本的權利。《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確禁止學校以任何形式體罰和欺淩學生。換句話說,法律雖然有懲戒權,但並沒有賦予教師“體罰”的權利。因此,出於教育目的,禁止教師打學生、下蹲、下跪、蛙跳、肩背水桶、上下樓梯等。

如何行使「管教權」和「懲罰權」?教育部還進壹步制定了《學校制定教師引導和懲戒學生方法的註意事項》,讓學校和教師有了同樣的標準可以遵循。《通知》第二章規定,教師采取的懲戒或處罰方式必須是1。符合學科宗旨(促進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培養自尊和尊重他人,維護校園安全,維護教學秩序等。);2.遵循平等原則(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區別對待);3.遵循比例原則。

所謂比例原則,就是懲戒措施必須與違規的嚴重程度相稱,(1)措施要有助於目標的實現;(2)當有多種措施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小的措施;(3)所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要實現的利益明顯失衡。

根據上述原則看待這壹事件,我們應該思考:

1.罰站是否應該禁止體罰?

2.體罰不算的話,要求每次下課遲到10分鐘就站著不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罰站”算不算體罰?《關於制定學校教師輔導懲戒學生措施的說明》沒有明確規定,最接近的概念是第二十二條“壹般懲戒措施”中的“立正反思”。站立和反省是允許的紀律措施。但是,站著反省的內涵並不是懲罰,而是通過反省來達到懲戒的效果,而且僅限於“每次不超過壹節課,每天不超過兩個小時”。所以,如果“罰站”重在“懲罰”而非“反省”,我認為是不應該允許的。即使要求孩子“站著反思”,如果孩子知道自己的錯誤並承諾改進,就不要再要求站著了。

回到發帖事件,涉事老師要求孩子課後壹整天站著不要離開。這是為了“懲罰”還是“讓孩子反思”?而且每次下課都要站著,是因為孩子從來沒有反思過,要求他壹直站著嗎?

再者,“比例原則”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有權力的人壹定要謹慎。有關老師決定采取“課後罰站”的方式解決孩子遲到10分鐘的問題。我們應該思考的是:

1.這種紀律與遲到的嚴重程度相稱嗎?習慣性遲到可能有道理,但如果只是偶爾遲到,只遲到十分鐘,是否嚴重到剝奪妳壹整天的上課時間?

2.罰站有沒有幫助孩子不再遲到?

3.是否有其他小措施來實現目標?比如幫助澄清遲到原因,口頭警告不要遲到,讓孩子寫反思單,通知家長協助處理,抄寫課文,安靜坐著反思,課後留在教室看書不出去玩。

4.「整天站在課尾」造成的傷害和「準時到校」的目標是否存在明顯的不平衡?壹個剛上小壹的孩子才六歲。他已經連續坐在椅子上50分鐘了,但在短暫的課間休息10分鐘後還被要求站起來(而且是壹整天)。我認為這對幼兒的身體自由和自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而“守時”是壹種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建立起來的生活習慣和態度。手段和目的之間有平衡嗎?我覺得妳可以深入思考。

因為不了解孩子的實際情況,我們無法判斷老師的做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但無論如何,老師的管教權和懲罰權絕不是無限的。教育部和各級學校也不斷宣傳上述法定原則,目的是根除長期存在的體罰文化。令人驚訝的是,還有很多家長抱著“不打不成器”、“不罰不學”的心態,把孩子的權益拱手相讓。如果老師當眾羞辱甚至毆打孩子,是不是也可以說是“不磨人”?

從小給孩子灌輸“上級可以擁有無限權力”是奴隸社會的壹種教育方式,也是極權政權控制人民的壹種方式。如果不想活在極權主義中,就應該回歸民主法治的理性討論,公平合理地處理事情。家長應該尊重老師的管教權,老師也應該尊重孩子的基本權益。

教育的目的是教成年人自尊自律。成長的路很長,孩子需要大人的引導、支持和保護。懲罰是壹種直觀簡單的方式。打罵教育是捷徑。父母要成長,老師也要成長。如何幫助孩子養成良好的習慣,必須由家長和老師來做,誰也不能有絕對的權力。

註1:

女兒因為動作慢,沒有時間觀念,經常不能按時到校。我經常收到老師的關心和督促,但是老師從來不會因為女兒遲到而懲罰她,而是不斷和她的父母溝通,幫助孩子適應早起上課的生物鐘。隨著年齡的增長,女兒掌握時間的能力逐漸成熟。到了初二下半學期,遲到的情況改善了很多。從初三開始,她甚至會主動控制時間,提早到校。我們需要的是給孩子更多的時間,而不是用“懲罰”逼迫他們壹下子長大。

註2:

回到事件本身,我完全理解涉事家長的委屈(沒有提前被告知處罰制度),也理解老師只是需要被“尊重”(只要提前說明,就不會被處罰)。但從雙方的反應可以明顯看出,家長和老師都因為“沒有事先溝通”而不高興。假設老師能在學期初以明確的獎懲制度與家長充分溝通,家長也能在有臨時情況時提前通知老師會遲到,那壹定會減少很多家長與老師之間的誤會和爭執。

註3:

家長也可以和孩子談談,引導孩子思考什麽是合理的。比如在這次事件中,我問女兒“妳覺得這個懲罰會不會太嚴重了?女兒說:“我覺得罰妳壹天都上不完課,有點太嚴重了。妳應該遲到10分鐘,遲到10分鐘。“(但我覺得還是要考慮個人情況)。我又問:“遲到應該用懲罰來解決嗎?女兒說:“我覺得不應該用懲罰,因為孩子長大後會覺得可以隨意懲罰別人。”孩子其實法律意識很強。他們天生追求公平正義,有很多措施幫助孩子按時上學。作為成年人,他們應該更聰明,更有創造力。

註4:

有些人認為“如果妳長大後去上班,上班遲到老板會扣200元工資,妳遲到就應該受到懲罰,否則妳長大後怎麽適應社會?”我絕對不能同意這壹點。作為勞動法律師,我想澄清,很多老板錯了!遲到不能扣工資處罰,但可以納入績效考核項目。另壹種合理的方式是遲到不發工資(比如遲到壹小時,少發壹小時工資),但這是基於“後期不提供勞務,所以不考慮工資”的理念,而不是老板可以任意規定妳遲到要罰多少錢。雖然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壹定的指揮權、監督權和懲戒權,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絕不是隨心所欲。我們應該共同努力改變不合法不合理的現象,而不是教孩子去適應這樣的不合理,這樣社會永遠不會進步,老板永遠被利用,員工永遠被奴役。

*本文作者是?美洲虎小姐?授權出版,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本文為作者對合作創新的觀點,不代表作者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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