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並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報告。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民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職責,積極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公眾文明行為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文化傳媒工作者、公眾人物、大學生等。應該起到示範作用,促進公眾的文明行為。第八條公民應當愛國守法、敬業奉獻、禮貌誠信、團結友愛、勤政自強、恪盡職守。第九條本市公共* *文明行為的基本規範:
(壹)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
(二)維護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綠地、花草樹木;
(3)節約資源,合理消費,垃圾分類投放,堅持簡單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移風易俗,文明過節,文明婚喪,文明祭祀;
(五)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裏團結,尊老愛幼,樹立良好家風;
(六)遵守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跡和自然景點;
(7)等候服務依次排隊,先用電梯後用電梯,按順序使用扶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候車,為老、弱、病、殘、孕、嬰讓座;
(八)遵守交通規則,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按交通信號指示行駛;駕駛車輛文明禮讓,不爭道;
(九)參加集會、觀看表演和比賽,服從現場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十)遵守網絡文明公約,文明上網。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營造健康的網絡空間。第十條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壹)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料袋、煙頭、紙屑、飲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廢棄物;
(三)在公共場所非法張貼、塗寫、刻畫、懸掛宣傳品,隨意散發小廣告的;
(四)在公共* * *場所隨意堆放雜物、擅自施工、私占、損壞綠地和公共* * *設施;
(五)非法占用、沿街;
(六)攜帶犬只(導盲犬、警犬等特殊用途除外)進入公園、廣場、商場以及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出門未拴系犬只,未及時清除公共場所產生的排泄物的;
(七)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音響設備音量超標,幹擾周圍環境;在沿街店鋪和車輛大聲播放音樂和廣告,破壞公共環境;
(八)擅自在公共道路和道路兩側設置停車位、停車鎖、隔離樁、欄桿等影響交通的障礙物;
(九)駕駛機動車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向車外拋擲物體、使用遠光燈、鳴喇叭、變道、超速行駛、違反規定追逐競駛的;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占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十)駕駛電動自行車倒車、超速、違反規定停車的;
(十壹)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
(十二)行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在機動車道行駛或者闖紅燈、跨越交通障礙物的;
(十三)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信息,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十四)飲酒、賭博的;
(十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