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村委會是什麽?

村委會是什麽?

村委會屬於什麽樣的單位?

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單位,也不是公務員序列。

第壹,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在人民公社與行政機構分離和建立鄉鎮政權的過程中,全國農村逐步建立了村民委員會。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等多種形式的責任制後,改革了以三級所有制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在改革過程中,村民委員會是在原生產隊或生產隊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5年2月,全國各地完成生產大隊管理體制改革,農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員會。到目前為止,中國有9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中國農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員會有以下三個特點:壹是基層性。村是我國農村最基本的單位,是村民長期生產、生活、居住的單位,與村民的關系最直接、最密切。村莊是壹個小社區,村民在社會生活中有著相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員會是根據村民的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以及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的,具有基層的特點。第二是大眾。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本村村民,本村全體村民都有參與村民自治的權利。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不得任命、委派或指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從本村村民中產生,凡有選舉權的村民都有機會被選舉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既從事勞動生產,又從事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村民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村民的利益,向人民群眾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要走群眾路線,堅持說服教育。第三是自主性。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村民組成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先做什麽,後做什麽,怎麽做,由村民自己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特點使其不同於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不是任何壹種國家權力機關。也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代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把村民委員會當作鄉民的派出機關、鄉民的“腿”,把不應由基層自治組織做的行政工作委托給村民委員會,或者安排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與村民委員會的性質不符。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特點也使其區別於其他群眾組織。在中國,有許多從事社會活動的群眾組織,如中華全國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組織,與它們有壹定的相似性,但在設立、任務、服務對象、職能等方面又有明顯的區別。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特點也使其區別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自治機關既行使壹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又行使自治權,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不同於村民委員會。

第二,村民自治的內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自管就是村民自己組織起來,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約束自己,自己處理自己的事情。它不同於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具有以下特點:(1)自我管理依靠說服教育、村民互助、先進典型的引領作用和每個村民的自覺意識,不以國家強制為保障。(2)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相統壹。村務管理的首要和基礎是對全體村民的管理。日常事務的管理者由村民選舉產生,接受每壹位村民的監督。(3)管理方式主要是通過村民會議聚集全體村民的意見,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由全體村民遵守和執行,形成良好的社區秩序。(4)管理的主要內容是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調解和解決居住區內的各種糾紛,如村民之間、鄰裏之間以及村民與集體之間的糾紛。

自我教育......

村委會的單位類別是什麽?

鄉鎮* * *機構

村委會的性質是什麽?

村民自治組織不屬於壹級政權。

村委會屬於什麽單位類型,有法人證書?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定位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重要的農村社會主體,在我國農村的改革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現實生活中,它們承擔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的綜合功能,是支撐鄉村社會運行的組織機制。由於立法對其法人資格和職能的缺位,在完善和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其內部和相互間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甚至成為制約農業發展和農村改革的瓶頸。因此,明確它們的性質和功能,構建它們之間的合理關系,已成為推進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盡快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生產集約化和農業經濟市場化,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壹、村民委員會的法理分析1985年,政府與社會組織分離基本完成後,成立了鄉鎮、村委會、村民小組等相關政權機構,但未成立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機構。村委會雖然定位為實行村民自治、輔助行政的組織,但被賦予了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村民自治組織雖然以實現村民“自治”為己任,但在很多場合要執行鄉(鎮)的指令,具有政企合壹的性質[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相應的行政機構管理,內部還缺乏相關的規章制度。由於對責、權、利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約束,在產權關系的存在狀態上依賴於所有權[2],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不能有效提高資源的配置和利用,限制了其進壹步發展。中國的村委會始於1982的憲法,後由1987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1998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具體建立和完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他們的主要職能是村民自治、協助行政管理和管理集體資產。可見,村委會具有諸多社會職能,是鄉村社會的重要主體,但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人格,導致其無法履行職責。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應當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村委會而言,其“必要的財產或資金”沒有明確的來源,與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界限不清,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負責的財產範圍不清。其次,村委會的法人地位缺乏基本法的依據。法人制度是私法中的壹項基本制度,應由國家基本法規定。因為村委會不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要件,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的範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沒有明確規定村委會具有法人資格。村委會屬於“其他法人”的規範性文件,目前只能在國家統計局《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劃分規定》中找到,屬於部門規章,對確立村委會法人資格沒有效力。第三,村委會的法律人格與其“協助行政”和“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不相適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進行工作”。由於村委會是由具有農民身份的社會成員組成的組織,農民不具有“國家幹部”或“國家公務員”的身份,村委會不在國家編制序列內,也沒有國家的財政支持,因此在組織成員、組織性質、財產、經費等方面缺乏公法制度基礎。另外,”......

村委會的行政性質是什麽?

村民委員會不是行政機構。中國的鎮、鄉、街道辦事處是最低的行政區劃。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鄉(鎮)所轄行政村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結束了村幹部由上級任命的長期歷史,賦予了村民選舉和任命村幹部的權利,打破了人民公社制度和生產大隊制度,改變了村幹部只接受上級指示、只對上級負責的局面,使村幹部能夠傾聽農民的聲音,接受村民的監督。從理論上講,村民自主決策,自主處理自己的事務,改變了過去* * *包辦壹切的管理模式,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

村委會屬於什麽樣的單位?

屬於黨領導下的最基層黨組織。

村民委員會的單位性質是什麽?事業單位,靈活就業還是別的?

& lt& gt現有的定性的、非政府的群眾組織,不屬於工會這樣的社會團體;不是企事業單位那樣的法人實體。它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壹個實體。就是不要把生產組長當幹部。但從來不是幹部。

什麽是行政村?是行政單位嗎?

行政村是指我國農村基層行政單位,為便於管理而設立在鄉鎮之下。它由幾個自然村組成。

自然村和行政村的區別不僅僅是大小的區別,根本的區別在於行政村設立村委會組織和黨支部委員會(總支、黨委),而自然村不設立。

相對於行政村而言,以家庭、戶、宗族或其他原因自然形成的居民聚居的村落,稱為自然村。行政村是國家依法設立的農村基層管理單位。其組織形式是村民委員會,是農村村民的壹種自發組織。有幾個村民小組,壹般分自然村。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壹個行政村管理幾個自然村,壹個自然村(規模較大的)為了管理方便分成幾個行政村,另壹個自然村就是壹個行政村。

村委會的行政性質是什麽?

首先,明確村委會不是行政組織。我國最低的行政單位是鄉(鎮)村委會,是村委會的簡稱。它是中國* * *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的生產流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人民利益。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幫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 *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工作。村民委員會由三至七名成員組成,即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貼。村民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帶領村民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二、負責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組織村民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三、接受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的指導,完成鄉鎮交給的任務。負責領導下屬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工作。四、組織村民發展經濟,完善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做好村民生產生活的協調和服務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義務。五、管理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六、興辦本村農田水利、交通運輸、廣播供電、文化教育、衛生防疫、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七、做好救災、救濟、低保、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和殯葬改革。八、協助* * *做好計劃生育、征兵、擁軍優屬、社會治安、民事調解、稅收征收等工作。九、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村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教育村民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團結互助,開展“兩個文明戶”評選活動。十、及時向* * *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負責處理本村的日常事務。

村支書屬於什麽單位和行業?

村幹部是從國家行政幹部體系中分離出來的邊緣幹部,不再編制,不再專職。

  • 上一篇:畢業論文答辯自我介紹
  • 下一篇:二年級手抄報300張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