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旅遊是很多旅行者的選擇,但在實踐中,旅行者和旅行社之間經常發生糾紛。當這些團體遊客的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有權追究旅行社的法律責任,但並不是所有權益受損的責任都由旅行社承擔。那麽在旅行者與旅行社的糾紛中,旅行社有哪些免責情形呢?具體免檢情況邊肖會在下面為您詳細介紹,請耐心讀下去。?旅遊者與旅行社的糾紛旅行社免責:壹是第三人對旅遊者造成的損害免責。壹般來說,旅行社作為從事旅遊行業的專門機構,比遊客擁有更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有效地預防和應對旅遊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因此,旅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了旅行社對旅遊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主要表現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和旅遊者受到人身傷害時及時施救的義務。當乘客發生身體或財產意外,如疾病、搶劫、盜竊、文件和財產丟失等。,由於旅遊區旅行社的處理能力通常優於遊客,所以無論是否可歸咎於旅客或旅行社,甚至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都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處理。但如果是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所產生的費用,如醫療費、代辦證件費或信用卡掛失費等,將由旅客承擔。但在旅遊過程中,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對於第三方無法賠償的部分,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比如,C報名參加D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後,D旅行社未經C同意,將C轉給了壹家旅行社。旅遊期間,甲旅行社的旅遊大巴被乙劫持,乙致使遊客旅行社在劫持過程中受傷。乙方應對丙方承擔侵權責任..至於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要看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不能證明旅行社A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丙方可以要求旅行社D和旅行社A對乙方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稱的連帶責任。?2.對簽訂旅遊合同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旅遊者的免責,旅行社可以根據旅遊線路和旅遊項目的不同,要求旅遊者提供與旅遊活動有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或者要求其如實填寫健康表。對此,很多遊客基於個人隱私,往往不提供相關真實信息。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在未告知真實信息的情況下,參加不適合自身身體條件的旅遊活動,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旅行社有勸阻遊客參加不適合自身身體條件的旅遊活動的行為,旅行社對其造成的人身損害不承擔責任。?3.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侵害旅遊者權益的免責壹般認為,導遊(或導遊)、航空公司或旅遊巴士公司,或實際接待遊客的餐廳,通常與旅行社有合作關系。這時,接待遊客的導遊、航空公司、旅遊巴士公司,或者酒店,都處於旅行社的履約助理的地位,履行對遊客的義務。因此,他們與旅客之間不存在旅遊合同關系。例如,甲旅客與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參加乙旅行社組織的華東10日遊。旅行社B為第三人利益與丙酒店達成合同,旅客A為第三人利益入住丙酒店,但與丙酒店不存在旅遊合同關系..因此,當旅遊者因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原因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旅遊者可以直接起訴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追究其侵權責任。但是,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行社盡到謹慎選擇和指定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時遭受損失的免責,包括旅遊行程中旅行社安排的獨立自由活動,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旅遊者經導遊或領隊同意臨時離隊的個人活動。在上述期間,遊客已普遍脫離團隊單獨行動,旅行社無從得知遊客的活動情況,無法控制遊客可能出現的人身和財產風險。再者,旅行社不能提供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知義務。因此,如果遊客在此期間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旅行社壹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考慮到遊客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壹般是因為對旅遊行程中旅遊景點的風土人情、路線或語言不熟悉,而旅行社由於業務關系,比遊客更了解當地情況。因此,當旅遊者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旅行社應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的擴大。比如,旅遊者在自由活動中遭受金錢損失、疾病、傷害、搶劫等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旅行社應附加協助旅遊者報警、送醫院就醫等救助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旅行社未盡到上述救助義務的情況下,遊客才可以援引該條追究旅行社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行社的責任。?五、旅遊者個人財物損失的免責在審判實踐中,因旅遊者行李、財物損失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遊客的行李壹般可以分為行李和個人物品。旅行社應當盡到保管行李和不方便隨身攜帶物品的義務。但旅遊者是否有保管隨身物品的義務,如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如果不是遊客提前保管。有人認為,在旅遊關系中,旅遊者是消費者,旅行社是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者,兩者之間存在消費的法律關系。如果遊客的個人物品在旅遊行程中丟失,從全面保護遊客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考慮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原因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途徑。根據該條規定,旅行社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財產安全的要求。旅行社違反本條規定的,旅遊者可以依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但我們認為,旅行社不具備上述保障遊客隨身物品安全的義務。原因是在提供旅遊服務過程中,旅遊者攜帶的物品並未實際交付旅行社保管,不在旅行社的實際控制之下,旅行社客觀上無法履行保管義務,也無法承擔保管責任。而且,即使強制要求旅行社對遊客的個人物品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仍然存在舉證困難。由於遊客壹般不會提前向旅行社宣傳自己的物品,因此很難證明旅遊過程中丟失物品的具體類別和數量。因此,如果上述個人物品丟失,遊客不能主張旅行社對此負責。除上述情形外,即使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旅遊者的過錯、物品的自然屬性等原因造成旅遊者委托旅行社保管的行李物品丟失,旅遊者壹般也不能主張損害賠償。?6.遊客退團後遭受損失的免責所謂退團,壹般是指團體遊客未經導遊同意,擅自離開旅遊團隊,不完成與團隊約定行程的行為。在旅遊過程中,旅遊者未經同意擅自離開旅遊團隊的行為,違反了旅遊者的配合義務,屬於嚴重違約。旅行社壹般不知道遊客出發期間的去向。事實上,這使得旅行社無法繼續提供旅遊服務和履行相關義務。因此,除非能夠證明旅行社在遊客退團問題上存在過錯,否則旅行社不會對遊客退團後遭受的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負責。旅遊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但在與旅行社發生上述六種糾紛時,旅行社不必承擔其法律責任,旅行者無權追究旅行社的責任。因此,旅行者在追究旅行社的責任之前,需要仔細考慮旅行社是否需要負責。如果得不到豁免,他們可以采取協商、仲裁、訴訟等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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