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行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實施和監督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權責明確、分工負責的原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優質服務。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法定司法行政機關的相關內設業務機構承擔;需要多個內設業務機構辦理的,由主辦業務機構或辦公廳(室)負責統壹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協調並提出審查意見,統壹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文書、證件應當以實施機關的名義出具或者簽發。第二章申請和受理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據職責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的內容在辦公場所公示,也可以在司法行政機關開設的政府網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承辦業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作出負責任的解釋和說明。第六條申請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承辦業務機構應當即時記錄並進行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筆錄應當註明收到日期。
司法行政機關有條件采用電子政務形式辦公的,承辦業務機構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每天對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渠道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核對。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審查是否受理:
(壹)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人是否被禁止申請行政許可;
(四)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存在明顯錯誤;
(五)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和數量。第八條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申請經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依法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數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記錄在案;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符合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應當受理。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加蓋印章並註明日期,送達申請人。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免費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的各種行政許可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司法部統壹制定。第三章審查和決定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壹)申請材料中反映的申請人條件是否合法;
(2)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是否真實。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應記錄驗證情況,並提交驗證報告。第十壹條行政許可依法應當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預審時,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將預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移送主辦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對初步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