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了房產證,房產證上必須有父親或母親的名字。
2、戶口本,戶籍必須在幼兒園招生範圍內。
3、人才引進,上海居住證,(以CW為首)就近報名後,教育局統籌安排。
基本上有三種情況。建議妳找個私立幼兒園...
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和市政工程的發展,被拆遷房屋增多,房產權屬、婚姻家庭等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權的糾紛日益突出。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且現有規定不明確或不壹致。因此,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周律師將對現有的關於公房使用權和公房買賣的法律進行系統總結。本文是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安置人口確定辦法》(2006)中重點法規的相應解讀: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壹步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證拆遷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範圍內面積標準房屋調換安置人口的認定和監督管理。
解析:面積標準房互換是指拆遷人拆除房屋,通過不同產權的房屋互換,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面積標準換房是以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為基礎,按照規定的比例增加安置面積。
第三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通知書)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告知拆遷範圍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公安部門。
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征求規劃部門意見確定出讓範圍後,通知公安部門。
因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憑市發改委的項目批準文件,通知拆遷範圍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公安部門。
第四條(戶口及拆遷範圍內戶籍審核)
公安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加強對拆遷範圍內常住戶口和戶籍遷入的管理。接到公安部門通知後,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拆遷範圍內的常住戶口應當遷入並分戶,由拆遷範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區縣公安機關審批後方可辦理。
分析:公安部門接到通知後,壹般不辦理新申報戶口的遷入。
第五條(拆遷區域內常住戶口信息的提供和公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通知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拆遷範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信息(註明遷入時間和地點)。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拆遷範圍內公布前款規定的常住戶口信息。
第6條(確定重新安置人口的標準)
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在被拆遷房屋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壹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難),並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內需要安置的人口。
解析:“其他住房”和“住房困難”的標準見本法第十二條。連續居住滿壹年壹般從派出所登記戶口遷入之日算起。根據這壹條,因生活困難貸款買房,可以要求安置。
第7條(重新安置人口II的識別標準)
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不滿壹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安置人口:
(壹)拆遷範圍內應當安置的未成年人口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家屬,直系親屬已在拆遷地區定居的;
(三)因退休、退職從本市遷回拆遷範圍內的家庭的;
(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學校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內的住所;
(五)本市居民因入伍、出國等原因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死亡,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8條(第三類重新安置人口的識別標準)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拆遷範圍內無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待安置人口: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屬於拆遷範圍內的安置人口;
(2)海員、船員、野外探險者、學生等戶籍已遷出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已在外地結婚的除外);
(三)因入伍被註銷戶口的人員;
(四)因服刑、勞動教養被註銷戶口的人員;
(五)戶籍不在本市,因婚姻關系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其配偶屬於拆遷範圍內的安置人口,自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起滿兩年的;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特別註意該條第壹款中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離異後已遷出戶口的未成年人。這壹條第五款,按照舊規定是“因婚同居滿五年”,現在改為“兩年”,期限大大縮短。
第九條(移民人口的識別程序)
被拆遷住宅房屋需安置人口的確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應當向拆遷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拆遷形成初步意見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拆遷人、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核實情況。結果由拆遷範圍內的居民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三)公示期間,被拆遷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理由。
(四)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遷人、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由拆遷人在拆遷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審查符合確定需安置人口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第十條(對移民人口身份的監督)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局(以下簡稱市房產資源局)和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範圍內標準房屋置換安置人口的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接受投訴和舉報。
監察部門有權對拆遷範圍內標準房屋面積內擬安置人口的認定情況進行調查,並接受投訴和舉報。
第十壹條(法律責任)
房產、公安等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安置人口認定錯誤,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市房地資源局對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取消拆遷實施單位的拆遷資格,追究拆遷實施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被拆遷人提交虛假證明文件,導致待安置人口認定錯誤,給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拆遷人可以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相關術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其他房屋”是指:
(a)在本市其他地方使用公共住房的權利;
(二)在本市其他地方購買的公有住房;
(三)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賃差價交換;
(四)本市其他地方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
(五)已獲得本市住房貨幣補貼。
本辦法所稱生活困難,是指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居住面積標準。
解析:特別註意“私有房屋、產權房”不屬於本法所指的“其他房屋”。如果甲方戶籍在被拆遷房屋內,雖然甲方在其他地方有數套產權房,但由於產權房不屬於本法中的“其他房屋”,甲方仍依法享有被拆遷安置的權利。
第13條(確定未成年人其他住房的標準)
未成年人“其他住房”的認定,應當以其父母的住房情況為依據。
第十四條(具體應用解釋)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