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辦[2065 438+05]57號),在吉林等7省市部署,取得明顯成效。為進壹步加快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在總結各地區改革試點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方案。
壹.總體要求和目標
通過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壹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解決損害賠償的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補償制度,加快生態文明建設。
2018 1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全國試行。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初步建成責任明確、渠道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補償充足、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補償體系。
二、工作原理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立足國情、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穩步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根據需要,對法律沒有規定的具體問題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環境有價,損害有責。體現環境資源的生態功能價值,督促賠償義務人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無法修復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壹生態環境損害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積極協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並主動與賠償義務人協商。協商不成的,賠償權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 * *,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促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享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和修復方案編制中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公開,邀請專家和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
三、適用範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導致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發生不利變化,以及由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本方案要求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2.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和開發區發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3 .其他影響生態環境的嚴重後果。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和社會影響,明確具體情況。
(2)本方案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主張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
四、工作內容
(1)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汙染清除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過程中的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進展和需要,各地區可以提出細化賠償範圍的建議。鼓勵各地區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和實踐。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全額賠償。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對免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地區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的範圍,並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3)明確賠償權利人。國務院授權省、市、地級政府(含直轄市的區級政府,下同)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省內跨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其他工作範圍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省、市、地級以上市政府可以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省、市、地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有權提起訴訟。跨省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區有關省級政府協商補償。
在完善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試點地區,受委托的省級政府可以指定壹個統壹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國務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由受委托作為補償權利人的部門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補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生態環境損害啟動索賠要求、選擇鑒定評估機構程序、信息公開等,明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開展索賠工作的職責分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監督機制,權利人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四)開展補償咨詢。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補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開始時間和期限、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進行協商,統籌考慮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能力和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達成賠償協議。協商達成的補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經司法機關確認的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協商不成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5)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地方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依托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法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的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嘗試分期賠付,探索多元化的責任承擔方式。
地方人民法院要研究適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根據審判情況,可以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建議。鼓勵法制機關和有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等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六)加強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實施和監督。補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協商或者訴訟後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使用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七)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各地區要加快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力量建設,推動組建合格的專業評估隊伍,盡快形成評估能力。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確保生態環境損害獨立鑒定評估,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為咨詢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和規範。
(八)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補償資金管理。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按照協商或者判決的要求組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力進行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有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繕資金由賠償義務人支付給受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補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修復的,補償權利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前期調查、鑒定評估和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補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協商或者裁決的要求,結合該區域生態環境受到的損害,實施替代修復。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
(壹)落實改革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壹領導,及時制定本地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和時限,大膽探索,紮實推進,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省、市、地市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明確相關人員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全國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試點部門要明確任務,細化責任。
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試點期間的實施方案可根據試點情況和本方案要求進行調整完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改革試點中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起,每年3月底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情況由環境保護部匯總後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2)加強業務指導。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和修復效果後評估。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檢察工作。司法部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補償資金的管理。國家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開展各地區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或指導地方政府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和風險評估。
(3)加快技術體系建設。國家建立和完善統壹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框架和技術大綱;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或修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項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服務於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數據平臺。相關部門組織加強了對損害認定關鍵環節的關鍵技術和標準的研究,如基線確定、因果關系確定、損害金額量化等。
(4)做好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5)鼓勵公眾參與。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修復或補償咨詢。依法公開調查、鑒定評估、補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不及物動詞其他事項
2015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自2018 1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