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國海關有四項職能:監管、征稅、走私調查和海關統計。
1,出入境監管
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獲走私;匯編海關統計數據;處理其他海關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出入境監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結構上分為三級:第壹級是海關總署;二級是廣東分署,天津、上海兩個特派員辦事處,465、438+0直屬海關,兩所海關學校(上海海關學院、秦皇島海關學校);
第三級是直屬海關的562個下屬海關機構。此外,它在布魯塞爾、莫斯科、華盛頓和香港設有辦事處。中國海關現有48,000多名海關人員(包括海關緝私警察)。如今,除了原來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近200個二類口岸外,還有253個國家批準的海陸空壹類口岸。
中國海關總署根據海關法的規定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
2003年,全國海關共監管進出口貨物65438+64254萬噸,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車、架)2292萬臺,監管進出境集裝箱4465438+萬標準箱,同比分別增長1.6%、3%和26.4%。監管出入境人員23259萬人次、郵遞物品9657萬件、快件5359萬件。
2.檢查走私
根據法律規定,海關是查處走私的主管部門。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對外貿易秩序,中國海關總署堅決打擊走私犯罪。
中國實行“聯合緝私、統壹辦理、綜合治理”的反走私體制。海關在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的配合下,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反走私工作,統壹處理查獲的走私案件。
海關緝私警察,成立於1999,是國家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的主力軍。根據海關對反走私工作的統壹部署和指揮,負責走私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綜合運用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手段打擊走私。
2003年,全國海關查獲走私案件12939起;12816涉嫌走私案件立案偵查,案值1008億元;罰沒收入21.3億元;對3090名走私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同時,全國海關堅決打擊毒品、文物、武器彈藥、瀕危動植物等走私違法犯罪活動和反動、淫穢、盜版、散發宗教宣傳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騙取外匯、騙取退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犯罪,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3.匯編統計數據
根據海關法,編制海關統計是中國海關總署的壹項重要業務。海關統計是全國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負責對進出我國關境的貨物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科學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運行情況,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管。
中國海關總署按月向社會發布中國對外貿易基本統計數據,並定期向聯合國統計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相關國際機構報送中國對外貿易月度和年度統計數據。數據發布的及時性居世界第壹。
中國海關總署定期編輯出版《中國海關統計》月刊和年鑒,積極為社會各界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服務。
4.征稅
海關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根據法律規定,中國海關總署除負責征收關稅外,還負責征收進口貨物的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
2003年,全國海關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37116億元,比上年增加112095億元,增長43.27%。從1998到2003年,全國海關征收各種稅費共計1371348億元,為壯大中央財力做出了重要貢獻。
擴展數據:
根據《海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海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1,檢驗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區域內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的沿海、邊境地區,檢查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檢查生產經營情況和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
2.查閱和復制的權利
查閱、復制出入境人員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有關資料。
3.詢問權
詢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檢查權
檢查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詢問權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6、審計權
檢查與企業進出境活動和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目、會計憑證、文件和資料。
7.拘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有關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壹般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8.持續追求權
對不服從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連續追緝,並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包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對參與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違法報關企業和報關員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攜帶和使用武器的權利
海關可以依法攜帶武器履行職責,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使用武器。
6月65438日至6月0989日,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棍、手銬等經批準的武器和警用裝備。當使用範圍是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人是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條件必須是被追捕逃脫的走私集團不能被制服或在武裝掩護下走私,暴力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及其他物品不能被制止,海關人員不能自衛,除非開槍,或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
11.執行權力
在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管理,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律強制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減稅和強制執行海關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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