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出版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著作權侵權行為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侵權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而侵權人有時根據侵權的事實、情節、程度和後果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
壹.民事責任
任何人侵犯版權都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1)停止侵權行為
這意味著侵權人應當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比如停止出版、發行、銷售侵權作品。判令侵權人承擔這壹責任,可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擴大。
在相關情形下,權利人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相關行為,保全財產。
(2)消除影響
這意味著侵權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或其作品造成的社會公眾的不良印象,從而將社會評價恢復到侵權前的狀態。這是非財產責任,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人造成的人身權損害。
消除影響是恢復名譽的壹種形式。侵權人對被侵權人的名譽損害到什麽程度,就要消除損害帶來的影響。如果A抄襲了B的作品,侵權作品被分銷到全國。
是的,那麽,A應該在全國性的報紙上發表聲明,讓社會知道真正的作者是誰,知道他侵權的真相。
(3)道歉
這是對被侵權人的壹種精神安慰,可以單獨使用,比如當庭向被侵權人口頭道歉;也可以結合消除影響,比如在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發表公開道歉聲明。
(四)損失賠償
損失賠償是最常見的民事責任形式,是指侵權人有義務以自己的財產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比如,作者A的壹本書,由出版社B出版後,被書商C盜版銷售,給雙方造成了壹定的經濟損失。為了賠償甲方和乙方的經濟損失,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賠償,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確定著作權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二,行政責任
侵犯著作權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侵權人應當接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這是其行政責任。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產品、沒收安裝和存放侵權產品的設備、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對侵權人的罰款通常在5萬元以上,可對侵權人處以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由當地人民政府版權局實施。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由國家版權局實施。
第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適用於著作權侵權人的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罰金。具體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麽樣的具體刑事責任,必須由本人決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