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角;
壹個勞動者原則上只能同時與壹個戶單位發生勞動合同關系。所以首先要了解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與關聯企業中的哪壹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了解訂立勞動關系時的約定,即當時是如何約定的。但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院都不會將合同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存在的唯壹證據。
2.從薪資福利來看:
除了勞動合同,還要考慮工資、加班費用、福利津貼的支付單位,社會保險的支付單位,年假、產假、喪假等假期福利享受的所屬企業的制度。
3、勞動管理視角:
除了以上兩點,還要區分招聘單位是哪壹方,勞動者與關聯企業是哪壹方有人身依附關系,從而了解勞動者在關聯企業中為哪壹方提供勞動,接受勞動管理。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是什麽?
勞動關系,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壹定的勞動法規聯系起來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壹方(勞動者)必須加入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參加用人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支付勞動者報酬,提供勞動條件,不斷改善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1)工資支付的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表)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1)、(3)、(4)的相關文件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裏可以聯想到上面的部分。
《證據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
1.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2.事實勞動關系請參照《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3)、(4)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