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出入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通過各種方式(包括貿易、來料加工、郵寄、攜帶、生產、復制、科研、交流、展覽、援助、贈送等方式)進出境的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基因產品,是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轉基因生物及產品。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出入境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管理,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地區出入境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對跨境轉移農業轉基因產品實行許可制度。跨境轉移的其他轉基因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入境檢驗檢疫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轉基因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實行申報制度。第七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入境查驗手續時,應當在《入境貨物查驗單》的名稱欄中註明是否為轉基因產品。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的,除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外,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相關批準文件,以下簡稱批準文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核認可批準文件。第八條對實行標簽管理的進口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標簽,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審批批準文件的,準予進境;未按要求標註的,重新標註後才能入境;未標明的不得入境。第九條對列入《實行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的進口轉基因產品,申報轉基因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轉基因項目進行符合性檢測;申報非轉基因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轉基因物品進行抽檢;對《實行標簽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以外的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對轉基因項目進行抽查。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可的檢測方法和標準對轉基因項目進行檢測。第十條轉基因檢測合格的,準予入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退運或者銷毀貨物:
(壹)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經檢測其轉基因成分與批準文件不符的;
(二)申報為非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第十壹條進口用於展覽的轉基因產品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後方可進境,並在展覽期間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展覽結束後,所有轉基因產品必須被退回或銷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第三章過境檢驗檢疫第十二條過境轉基因產品,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過境許可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填寫《轉基因產品過境轉移許可申請表》;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相應研究已經在國(境)外進行或者已經允許用於相應用途並投放市場的文件;
(三)轉基因產品的使用說明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4)其他相關資料。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70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要求的,簽發轉基因產品過境轉移許可證,並通知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發給過境轉移證(見附件),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過境轉基因產品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所需文件和過境轉移許可證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準予過境,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監管其出境。改變原包裝、改變過境路線的過境轉基因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過境手續。第四章出境檢驗檢疫第十五條出境產品需要實施轉基因檢驗或者出具非轉基因證明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進口國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轉基因產品入境要求。
上一篇:智能合約祛魅:它能避免俄羅斯違約和“鎳逼空”嗎?下一篇:企業停業、存續、遷出、撤銷分別是什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