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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灣長制規定

第壹條為保證海灣長度制度的實施,加強海灣管理,保護和改善海灣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海灣管理和保護應當全面實行海灣長度制度。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海灣主管制度,是指在相應的海灣內設立不同級別的海灣主管,負責組織協調其職責範圍內的海灣管理和保護工作的制度和機制。

海灣管理與保護包括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空間資源管理與控制、海灣汙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執法與監督等。第四條本市實行海灣長度制度,明確海灣管護責任範圍,制定並實施海灣管護規劃,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障有力的海灣管護機制。

海灣管理和保護的責任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灣區制度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灣區制度的實施。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市、區、鎮(街道)三級灣長體系,各級灣長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壹)本市設立市長和市市長;

(2)沿海海灣設立區級灣頭;

(三)沿海灣的鎮(街)以鎮(街)級灣的長度設置。

根據實際需要,開間長度可單獨設定。第七條市長全面負責海灣管理和保護的組織領導工作,組織檢查、協調和督促解決海灣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市級灣長、區級灣長組織本轄區責任灣的管護,組織實施灣管護方案,對本轄區責任灣進行巡查,協調督促解決責任灣管護中的重大問題。

鎮(街)灣長負責所轄責任灣的管護,組織實施灣管護方案,對所轄責任灣進行巡查,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並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灣長制議事協調機制,依法設立灣長制工作機構,承擔灣長制的日常實施工作。

沿海灣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海灣長效工作機構。第九條段長制工作機構主要承擔以下段長制的日常實施工作:

(壹)督促和協調落實市長確定的事項;

(二)組織編制海灣管理和保護規劃,並協調配合組織實施;

(3)協助灣長巡視海灣,準備相關巡視資料,協調安排相關巡視事宜;

(四)開展灣區宣傳教育工作;

(五)灣區其他日常執行制度。第十條本市各級灣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灣頭公示牌應設置在海灣沿岸的顯著位置,標明灣頭的名稱、職務、責任、聯系電話和責任灣的名稱、範圍、管理和保護目標。第十壹條市長、市長辦公室和市長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研究解決市長工作中的問題,部署市長工作任務,決定市長的考核、獎懲、通報等事項。第十二條各級灣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巡查:

(壹)市首席海灣檢查員每六個月至少檢查壹次;

(二)市市長、區長每季度巡視不少於壹次;

(三)鎮(街道)級灣長每月至少巡查壹次。

鎮(街)區長應組織對所負責的分區進行日常檢查。市人民政府、沿海灣區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村(社區)灣管理員或者巡視員協助鎮(街道)灣長開展工作,接受鎮(街道)灣長的領導和管理。

發生自然災害時,各級灣長要組織巡查,及時協調、督促解決防災減災中的問題。第十三條各級灣長應當按照海灣管理和保護規劃規定的事項和要求,重點檢查水質、入海排汙口、垃圾傾倒、海水養殖、海灣岸線、采砂、填海等事項,並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第十四條市、區兩級灣長在巡查中發現責任灣管理保護存在問題或者違法行為的,應當督促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限期處理;區級灣長在檢查中發現存在與責任灣管護相關的問題或違法行為,屬於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提請市級灣長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限期處理。

鎮(街)級灣長對巡查中發現的與責任灣管護有關的問題或違法行為,應及時解決或勸阻、制止;無法解決或者制止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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