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海南省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7修訂)

海南省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7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障我省城鎮飲用水衛生安全,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城鎮的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飲用水供水設備及用品。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用事業供應的管道水單獨加壓儲存後,再輸送到水站或用戶的供水;包括客輪、火車和其他交通工具上的供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戶主要以自己的供水管道和附屬設施為自己的生活提供用水。

飲用水供應設備和用品是指在飲用水供應過程中與飲用水直接接觸的設備,以及管道、管件、防護塗層、凈水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等各種材料、化學品和器具。第三條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城市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工作。

水利、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飲用水的衛生管理。第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給健康合格證:

(壹)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具備基本的水凈化和消毒設施;

(三)有合格的水質衛生管理人員;

(四)有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設施清洗制度和水質消毒制度;

(五)城市公共供水單位還應配備必要的水質檢測人員和設備。第五條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或者授權的單位是供水設施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供水設施的日常衛生管理。第六條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汙染,並有利於清洗消毒。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八條城市公共* * *供水水源應當設立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的衛生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九條二次供水系統應結構嚴密,防止倒虹吸;各種儲水設備應加強衛生防護。低位池10米範圍內不得有廁所、垃圾場、汙水溝等汙染源,高位水箱必須加蓋加鎖。第十條自建設施供水的水源、水井應當覆蓋或者密封,水源30米範圍內不得有滲水廁所、汙水坑、糞坑、垃圾、廢渣等汙染源。第十壹條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儲水設備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壹次。水質監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清洗消毒,達到規定標準。第十二條直接從事飲用水供應、供水管理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維修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等妨礙飲用水衛生的傳染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水管理和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維護工作。

直接從事供水、水管理和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和維護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作業。第十三條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的水質檢測制度,定期向衛生防疫機構報送檢測數據。

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監督和抽樣檢驗。第十四條衛生防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每半年對二次供水單位的水質進行壹次檢測,每年對自建供水單位的水池水、水塔水和水源水進行壹次監測。第十五條衛生防疫機構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實施的衛生監測結果,應定期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作為考核和發放供水衛生合格證的依據。第十六條監督監測收費應當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和《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當供水受到汙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汙染,並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部門報告。

  • 上一篇: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的梳理和解讀
  • 下一篇:化工安全演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