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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節能工作堅持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約與發展並重,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制定和實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第五條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將對其進行約談,督促其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六條本省實施有利於節能環保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產能,限制高能耗、高汙染產業發展,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和熱帶高效農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優化。

鼓勵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商務、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倡導和推行節約型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節能和用能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各自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等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增量和總量。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應當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後的年度綜合能源消耗總量進行分類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節能評估文件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

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不合格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審批或者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向原節能審查部門提交節能評估實施情況及其審查意見。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對全省主要耗能行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尚未制定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效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效標誌,不得冒用。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耗計量的檢測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監督檢定制度。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采集、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定期對本單位的主要用能設備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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