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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護林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沿海防護林,是指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沿海森林、林木和灌木。包括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護岸護堤林和護路林。

紅樹林的管理和保護按照《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執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沿海防護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規劃。

沿海防護林的建設、管理、保護和補償資金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多種形式積極籌集沿海防護林建設、管理和保護資金,鼓勵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捐資建設沿海防護林。第六條沿海防護林的建設和保護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級管理、適度利用、依法保護的原則。

鼓勵和支持沿海防護林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不斷提高沿海防護林的綜合效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沿海防護林的義務,對破壞沿海防護林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舉報。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沿海防護林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沿海防護林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沿海防護林規劃和相關細則,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沿海防護林體系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旅遊和交通發展總體規劃相協調。

經批準的沿海防護林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沿海防護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沿海國家特殊防護林帶。

1,沙質岸段,從海水最高潮位線向陸地延伸200米;

2.泥岸段從海水高潮最高潮位線向陸地延伸100米;

3.在巖石海岸上,是第壹座靠近大海的山脊的海岸斜坡。

(2)沿海紅樹林帶。

(三)風沙侵蝕嚴重的沿海地區或生態敏感地區。

國務院批準的各類規劃中已經確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規劃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沿海防護林建設規劃中劃定為沿海防護林用地的非基本農田進行規劃,逐步退耕還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沿海防護林建設規劃中劃定為沿海防護林用地的養殖池塘做出規劃,限期退耕還林。第十壹條沿海防護林應以營造防風混交林和風景林為基礎,形成多品種、多層次、多效益的防護林體系。第十二條沿海防護林區的宜林荒山、荒地、灘塗、灘塗,應當由林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按照規劃要求進行營造。

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沿海防護林建設,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

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設計和施工,並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沿海防護林建設工程應當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三條沿海防護林應當設置防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沿海防護林的防護標誌。第十四條沿海防護林帶禁止開墾、采石、挖沙、取土、采礦、修墳、挖塘以及其他毀林毀林行為。第十五條沿海市、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沿海防護林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落實森林防火責任。第十六條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沿海防護林帶森林病蟲害的調查、監測和防治。

沿海防護林帶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管理、誰防治的責任制。發生森林病蟲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排除,並及時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控制和防止森林病蟲害的蔓延和蔓延。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護林地。沿海防護林用地不得轉為商品林地或其他用地。

國家或者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用或者占用沿海防護林地的,應當按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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