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的地區,壹年內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有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壹年內不得提拔或者調離重要崗位,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生態環境損害終身問責制。對違反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嚴格追究責任。
第六章產業發展和人才支撐
第三十八條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服務型產業體系,積極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
第三十九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促進旅遊業與文化體育、健康醫療、養老養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遊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將深化現代服務業對外開放,建設國際航運樞紐,促進港口、產業、城市壹體化發展,完善海洋服務基礎設施,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洋服務體系。
境外高水平大學和職業院校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類、農業類和醫學類學校。
第四十壹條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平臺,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創新管理體系和國際科技合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捷的數據流管理制度,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數據相關權益,有序擴大通信資源和服務開放,擴大數據領域開放,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實施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的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建立更加開放的航運體系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設“中國洋浦港”船籍港,實行特殊船舶登記制度;放寬空域管制和航線限制,優化航權資源配置,提高運輸便利化和服務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將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支持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認定、使用、待遇保障機制。
第四十五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建立高效便捷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在更大範圍內逐步實施免簽入境政策,延長免簽停留時間,優化出入境查驗管理,為出入境通關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和居留暫停政策,更加寬松的人員臨時出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簽證政策,外國人工作許可負面清單管理,進壹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限制,對符合條件的境外職業資格實行單向認可名單制度。
第七章綜合措施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可以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國家規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面積、耕地和林地數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重要指標和確保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審批海南省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林地和建設用地布局調整。
海南自由貿易港積極推進城鄉和填海區域壹體化協調發展、小城鎮建設用地新模式,推進填海土地資本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國家重大項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應當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土地管理,建立集約節約用地制度、評價標準和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制度。充分利用閑置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滿壹年仍未竣工的,每年在竣工前征收出讓土地現值壹定比例的土地閑置費。具體辦法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率先實施金融業開放政策。
第五十壹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建立適應高水平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制度,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逐步推進非金融企業外債完全可兌換,推進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境外國家資金自由便捷流動。
第五十二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通過指定賬戶或特定區域開展離岸金融業務。
第五十三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四條國家支持探索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改革。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爭議案件集中審理機制,支持通過仲裁、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第五十五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
海關負責口岸等海關監管區域的日常監管,依法查處走私,實施後續監管。海洋警察廳負責調查和處理海上走私的非法行為。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非海關相關場所的管控,並與其他地區建立反走私聯防聯控機制。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需要從該口岸進出。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實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審查。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人員流動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機制和防治機制,確保金融、網絡和數據、人員流動、公共衛生等領域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法規定的事項,在本法施行後、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和職責分工,制定具體的過渡措施,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