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圖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包括下列事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 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和被害人親屬因喪事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對可以部分修復的車輛、設施、物品,應當補償維修費用;因局部損失造成折舊的,還應當賠償折舊部分的損失;不能修復的,應按實際價值賠償。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侵權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間接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主張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的服務損失。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傷害是外人無法衡量的無形傷害。壹般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是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的。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社會影響等。
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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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1]?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出借等情形導致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壹方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壹條以買賣方式轉讓已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盜竊者、搶劫者或者搶奪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2]?
律師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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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
(壹)交通事故侵權賠償中,當事人應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否則起訴後不得再提起訴訟。(參照精神賠償解釋第8條)
(2)賠償類別:
1,造成殘疾,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要求死亡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
3.其他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參見《補償解釋》第九條)
(3)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壹次性支付,特殊情況下可以分期支付。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實際上是國家制度對法律制度的道德補充,對維護社會和諧、完善我國法制具有積極意義。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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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人身傷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傷害,需要支付醫療或者休息的各種費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根據每壹類的特點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別計算。比如,醫療費用的計算標準,是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傷程度和恢復狀況,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來確定的。
殘疾補償
因交通事故致殘的人員,根據傷殘鑒定等級的不同,賠償標準也會有所不同,但壹般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無疑應該被列為嚴重交通事故。雖然生命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壹個鮮活的生命的死亡並不是生命的終結,還有喪葬、被撫養人的生活等亟待解決的事項。因此,有必要全面了解死亡賠償金項目及相關標準。
被害人死亡的,除賠償因人身損害產生的各項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被贍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應特別註意被贍養人的年齡和勞動能力。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於受害人的人身傷害、殘疾或者死亡,但不適用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物損害。比如寵物狗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即使主人將寵物狗視為家人,也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幹問題的解釋》為準。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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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標準
城鎮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為城鎮居民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贍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
1.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計算受傷城鎮居民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壹個年度核算指標。它反映了壹個國家或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按居民家庭日收入計算。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總收入中除所有必要支出外,可以隨意支配的部分。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主要職業的工資、第二職業的勞動收入、其他兼職和臨時勞動、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經營凈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利息分紅、租金收入等。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從家庭總收入中扣除居民不能自由支配的部分,即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因為這些都是家庭成員必須支付的剛性支出,這部分名義收入必須扣除,剩下的是居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用公式表示:
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家庭總收入-繳納的所得稅-個人繳納的社保支出。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如養老金、退休金和社會救濟收入)。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是計算城鎮居民被贍養人生活費的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是指城鎮居民用於日常生活的總支出,包括購買商品支出、文化生活支出、服務支出和其他非商品支出。不包括罰款、賠錢和繳納的各種稅(如個人所得稅、執照稅、房產稅等。),也不包括勞動者個人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3.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城鎮居民壹般是指在城鎮居住和生活的人。既包括有城鎮戶口的居民,也包括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壹定時期,經濟收入和生活來源於城鎮的無城鎮戶口的人。所以,是否屬於“城鎮居民”,不是以或者不僅僅以戶籍為標誌的。[3]?
狹義的“城鎮居民”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即在城鎮居住,有固定職業和穩定的收入生活來源,有常住戶口或戶籍的人。狹義的“城鎮居民”有城鎮戶口。城鎮戶口包括“自理口糧戶口”、“藍印戶口”、“當地城鎮居民戶口”等非農業戶口人員。因此,“城鎮居民”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的主體要寬泛得多。
農村標準
農村居民標準是指受害人為農村居民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贍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費支出計算。
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計算受害農村居民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反映全國或壹個地區農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年度核算指標。
農村居民純收入是農村居民家庭當年各種來源的收入總額,扣除相應的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具體為農村家庭扣除家庭經營支出、繳納的各種稅費、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農村親友饋贈後的總收入。農村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2.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是計算農村居民撫養費用的標準。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居民家庭用於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是反映和研究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水平的重要指標。
3.農村居民
農村居民是指具有農業戶口,在農村居住和生活,以農業生產為生活來源的人,即農村常住人口。農村居民只是“農業戶口”人員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