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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幾章?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於2021年4月29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於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與舊《海上交通安全法》的12章54條相比,章節減少,但條款大大增加。總的來說,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1)八項新的法律制度,具體為: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汙染管理制度。也就是說,第11條的規定界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汙染條例》、《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NSM規則》中建立的制度。船舶安全系統。即第12條和第32條的規定,在法律層面界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中確立的保安制度。船舶工作中船員權益保護制度。主要是第6條和第14條的規定,首次將船員權益保護寫入法律,並設立了新的海事勞動證書簽發許可證,為船員權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船員海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理系統。第十六條要求建立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並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船員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駐外使領館協助處理突發事件。海上交通資源規劃系統。第十八條明確,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海上交通運輸資源的統籌規劃和管理,有助於保障海上交通運輸安全、高效、暢通、綠色,促進交通運輸強國建設。海上無線電通信保障系統。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交通系統無線電管理的相關事項。外國船舶進出領海的具體報告制度。第五十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權防止和制止外國籍船舶在中國領海的無害通過。第五十四條潛水器、核動力船舶等特種船舶需要進入或者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上輪渡管理系統。第六十條針對我國渡口安全管理體系在內河普遍存在的現狀,明確了海上渡口安全管理的相關事項。(2)豐富和完善六項法律制度,具體為:船員管理制度。主要是關於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關於船員證書、船員培訓機構管理和船員職業健康的規定,以及第34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關於船員和船長權利義務的規定。客貨運輸安全管理系統。主要是第五章關於海上客貨運輸安全的規定,從安全的角度對客貨船的安全運輸作出了壹般要求,特別是關於托運、承運和裝卸危險貨物的特別規定。維護海洋權益的相關法律制度。主要是第46條、第53條、第54條和第92條,涉及船舶進出口港的管理、外國籍船舶進入不對外開放水域的管理、防止和制止非無害通過領海、特定外國籍船舶進出領海的報告、外國籍船舶行使緊追權。海上搜救系統。即整章“第六章海上搜救”的規定,明確了海上遇險人員獲得生活救助的權利、海上搜救工作的原則、國家搜救組織體系的法律定位,規範了救助隊伍建設、險情報告、遇險人員和救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搜救行動的組織實施。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系統。即整章“第七章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的規定,主要規定了事故等級和分級標準、事故調查權、事故調查的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處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與行政強制法律制度。主要是“第八章監督管理”和“第九章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對超載船舶減載和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依法沒收的權力。同時,行政處罰範圍將大大增加,最高罰款50萬元,對交通事故逃逸的船舶船長和責任船員吊銷適任證書,終身不得再次申請。(3)此外,重要條款還包括:將適用範圍由“沿海水域”修改為“管轄水域”,體現了與其他法律的有效對接(第二條)。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劃定、調整並及時公布船舶路由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第十九條)。重新界定強制引航的範圍,明確引航機構、引航員和被引航船舶的責任(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壹條)。建立船舶國籍強制註銷制度。在中國登記的船舶滅失或者報廢,船舶所有人逾期未申請註銷國籍登記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發布公告強制註銷船舶國籍(第十條)。建立兩個清單管理系統:重要船用設備零件和材料清單和船舶證書和文件清單(第9條)。重新界定了海上施工、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海上危險貨物運輸或駁運作業等三個許可條件(第48、64、65條)。部分可能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下活動,由主管機關“批準”修改為“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四十九條)。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避免和減少對正常作業的影響,壹般不得攔截正在航行檢查的船舶(第九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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