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請解釋臺灣省海峽適用海洋法關於海峽的規定的法律地位?
分析:
請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hinese/law/sea/#partIII。
第三部分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構成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1.本分部規定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通行制度不應在其他方面影響構成這些海峽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響海峽沿岸國對這些水域及其空域、海床和底土行使管轄權。
2.海峽沿岸國行使* * *或管轄權受本部分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本部分的範圍
本部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
(a)海峽內的任何內水區域,但按照第七條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不被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圍起來而成為內水的除外;
(b)海峽沿岸國家領水以外的水域作為專屬經濟區或公海的法律地位;或者
(c)某些海峽的法律制度,長期有效的專門針對這種海峽的國際公約全部或部分規定了對這種制度的采用。
第三十六條
用於國際航行的通過海峽的公海通道。
或者通過專屬經濟區。
本部分不適用於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如果該海峽有通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並且在航行和水文特性上同樣方便;在這壹水道中,應適用本公約的其他有關部分,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
第二節過境運輸
第三十七條
本節的範圍
本節適用於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壹部分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壹部分之間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第三十八條
過境通行權
1.在第三十七條所指的海峽,所有船舶和飛機都有過境通行權,過境通行不應受到阻礙;但是,如果海峽是由與該海峽接壤的壹個國家的島嶼和該國大陸形成的,並且在該島嶼的海側有壹條航道通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在航行和水文特征上具有同樣的便利性,則不應適用過境通行。
2.過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的規定,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壹部分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壹部分之間的海峽中持續和迅速過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但連續快速過境的要求,並不在該國入境條件的限制下,以進入、離開或返回海峽沿岸某國為目的而排隊穿越海峽。
3.任何不行使海峽通行權的活動仍應受本公約其他適用條款的限制。
第三十九條
過境船舶和飛機的義務
1.船舶和飛機在行使過境權時,應:
(a)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
(b)不對海峽沿岸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違反聯合國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威脅或使用武力;
(c)不從事除其正常的連續和快速過境之外的任何活動,但因不可抗力或危難而有必要時除外;
(d)遵守本部的其他有關規定。
2.過境船舶應:
(a)遵守公認的國際海事安全條例、程序和慣例,包括國際海上避碰條例;
(b)遵守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船舶汙染的公認國際條例、程序和慣例。
3.通過邊境的飛機應:
(壹)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制定的適用於民用航空器的航空規則;國有飛機通常應遵守此類安全措施,並在運行時隨時適當考慮到航行安全;
(b)隨時監測國際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當局分配的無線電頻率或有關的國際緊急無線電頻率。
第四十條
研究和測量活動
外國船舶,包括從事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調查的船舶,未經海峽沿岸國家事務機關事先許可,不得進行任何研究或調查活動。
第四十壹條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中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根據這壹部分,海峽沿岸國家可在必要時為海峽航行指定海道和規定分道通航制,以促進船舶安全通行。
2.必要時,這些國家可在適當公布後,用其他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取代它們以前指定或規定的任何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3.這種海道和分道通航制應符合公認的國際規則。
4.在指定或替換海道或規定或替換分道通航制之前,海峽沿岸國應向主管國際組織提交建議,以期獲得通過。該組織只能采用與海峽沿岸國商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之後海峽沿岸國可以指定、規定或替換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5.對於某壹海峽,如果擬議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通過該海峽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家的水域,有關國家應與主管國際組織協商,合作制定該提案。
6.海峽沿岸國家應在海圖上明確標出其指定或規定的所有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並應妥善公布海圖。
7.通過邊界的船舶應尊重根據本條制定的適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四十二條
海峽沿岸國關於過境通行的法律法規
1.在本節規定的限制下,海峽沿岸國可為下列壹項或任何壹項目的制定關於海峽過境通行的法律和規章:
(a)第41條規定的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
(b)實施關於在兩海峽排放油、含油廢物和其他有毒物質的適用國際條例,以防止、減少和控制汙染;
(c)就漁船而言,防止捕魚,包括裝載漁具;
(d)違反海峽沿岸國的海關、金融、移民或衛生法律和條例,讓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上船或下船。
2.這種法律和規章不應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區別對待外國船舶,或在適用時產生否認、阻礙或損害本節規定的過境通行權的實際後果。
3.所有這些法律和規章應由海峽沿岸國正式公布。
4.行使過境通行權的外國船舶應遵守這些法律和規章。
5.享有* * *豁免的船舶的船旗國或飛機的登記國,對於該船舶或飛機未能遵守此種法律和規章或本部分的其他規定而使海峽沿岸國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負國際責任。
第四十三條
助航設備和安全設備及其他改進方法
以及防止、減少和控制汙染。
海峽使用者和海峽沿岸國應通過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進行合作:
(a)在海峽建立和維持必要的助航設備和安全設備或其他改善措施,以幫助國際航行;和
(b)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舶的汙染。
第四十四條
海峽沿岸國的義務
海峽沿岸國不得阻礙過境通行,並應將它們所知道的對海峽航行或飛越有危險的情況妥為公布。過境交通不應該停止。
第三節無害通過
第四十五條
無害通過
1.根據第二部分第三節,無害通過制度應適用於用於國際航行的下列海峽:
(a)根據第38條第1款過境通行制度不適用的海峽;或者
(b)公海或壹部分專屬經濟區和外國領海之間的海峽。
2.這種海峽的無害通過不應被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