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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權介紹

海洋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用,壹直為人們所利用,但長期以來並不是私法上的物權標的物。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人們通常不能長期獨占使用海洋。人類利用海洋的傳統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魚,這兩種方式都不能構成對海洋的排他性統治。壹個物能夠被排他地控制的前提是它能夠被規定,即“物權法中的物必須具有能夠被特別承認的性質,難以被規定的物難以被物權所控制,所以不能成為物權法中的物”。海洋的部分海域也開始成為私法規範的對象,其變化的動因在於經濟發展的需要、海洋利用技術的提高和海洋利用方式的改變。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生產技術的發展,人類更加重視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人們對海洋資源利用的更新和擴大,特別是海水養殖業和海洋采礦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人們對海洋的壹部分即海域的獨占利用逐漸普及。從事海水養殖,如魚類、藻類、蝦蟹類、貝類等。,需要長期占用和使用特定海域;從事海洋采礦,如海上油氣開采,需要在礦區建造鉆井平臺或采油平臺,這也要求長期穩定占用和使用特定海域;此外,在遠離海岸的水域修建建築物或者遊樂設施,劃出壹定的海域作為遊客經營的觀光區或者休閑娛樂區等。,還要求長期穩定占有和使用特定海域。

人類對海洋利用方式的改變提出了許多必須用法律來回答的問題。

(1)從事海水養殖或海洋采礦,需要長期占用和使用特定海域,而這些特定海域可以通過現代測繪技術輕松確定。因此,這些特定海域是可利用的、特定的,可以作為民法上的客體。

(2)為了有效利用海洋資源,特定海域使用者的經營活動必須受法律保護,不得受他人幹涉。因此,不僅要通過公法維護國家對海洋的支配地位,還要通過私法維護用海者對特定海域的支配地位。

(3)從事海水養殖或采礦的經營者因此在特定海域具有特殊的經濟利益,應首先得到民法的承認和保護。

(4)在特定海域使用所涉及的各種關系中,包括海域使用人與海域所有權人即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不僅可以由行政法調整,也可以由民法調整。

傳統民法中的物的概念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常見的,但並沒有考慮到海域、海流等具有流動性的東西,不應該從身份的角度去把握。海水本身是不可指定的,但如果在壹定的空間裏理解,是可以指定的。就我國的法律而言,海域的特殊性強調的是它的廣闊性,對海域的理解應該是特定範圍內的海水體(而不是海水量)及其海床和底土。

特定海域的使用是由多個權利主體進行的,是對海域資源的* * *享用。壹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使用行為壹般會影響到其他人的使用。比如海域在不斷運動,壹個海域的海水流向另壹個海域,同時另壹個海域的海水得到補充。海水就是在這種運動中存在的,也正是因為海水的這種流動性,才造就了海洋。海域享用不僅指不同海域使用者的享用,還包括同壹海域不同時期的享用,這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因此,必須有效規範各種利用行為。我國新頒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我國《海域使用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海域,是指我國的水面、水體、海床、底土和國內水域、領海。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陸地壹側至海岸線的海域。本法適用於中國人民和內海、領海連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從這個定義來看,海域的範圍很廣。從表面上看,它似乎是由壹定範圍內的內水、領海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組成的,但實際上,所有的水體、水面、海床和底土都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何壹個都不能稱之為海域。因此,從事海洋捕撈、海水養殖、海底石油開采、海上旅遊和航運等。都屬於海域使用範疇;就同壹區域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樣適用傳統民法中“壹物壹權”的規定。

沙灘屬於海域還是土地,決定了依據現行法律能否在沙灘上設定土地權利,即沙灘作為壹種自然形態,能否作為法定物權的客體;再者,如果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應該是什麽樣的物權。其次,灘塗與陸地或海洋的法律界限在哪裏,決定了灘塗作為部分物權客體範疇的界限,也決定了相關法律的適用範圍。

值得研究的是,灘塗是否屬於海域使用權的客體。從自然屬性來看,灘塗的範圍主要在低潮線和高潮線之間的潮間帶,以及向海、岸兩側的自然延伸,如高潮線以上的灘塗和低潮線以下的淺水灘塗。

如果海灘屬於海域,則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灘塗的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因為海域屬於國家;

(二)使用灘塗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的權利,僅限於灘塗使用權;

(三)灘塗使用權的設立、轉讓和消滅,應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4)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對灘塗進行控制;

(五)海灘使用的行政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如果海灘屬於土地,它將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灘塗所有權可以同時屬於國家和農民集體;

(2)灘塗使用者可以擁有的權利可以是所有權(如果使用者是農民集體)也可以是使用權;

(三)灘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灘塗使用權的設立、轉讓和消滅,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登記;

(四)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劃分,對灘塗實行用途管制;

(5)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海灘使用的管理。

在傳統民法中,灘塗屬於海洋,不屬於陸地。在羅馬法中,“海岸延伸至冬季高潮所達到的界限”,“根據自然法屬於公眾的包括空氣、水和海洋,這也包括海岸”。這壹傳統民法在當代並沒有太大的改變,例如:“在日本,社會上普遍的看法是,按照海面漲到最高潮汐時所達到的水線來劃分海陸。而且現在普遍認為海面以下的遺址不是陸地。”因為海灘在漲潮時被海水淹沒,所以應該是海洋的壹部分。可見,任何壹個以海水漲潮線為海域與陸地分界線的國家,其法律上海灘都應屬於海域而非陸地。

中國的情況不同。我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對灘塗(主要是海水養殖)的利用非常普遍,灘塗被視為可以排他使用的自然資源,屬於民法物權的客體範疇。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包括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由法律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可見,在中國的民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灘塗已經被視為土地的壹種形式。所以在中國,海水高潮線沒有劃分海域和陸地界限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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