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刑法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壹種正當防衛權。根據新刑法的規定,上述條件下的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傷害或者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還應滿足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
3.無限防衛權是正當防衛的壹種特殊權利。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為壹般正當防衛權。與壹般的正當防衛權相比,無限防衛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壹,由於原因和條件的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功能是在特定情況下行使的,而壹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在進行就可以適用;
二是限制條件不同,壹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屬於防衛過當,將承擔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不需要必要限度,既沒有防衛過當。
擴展數據
關鍵組分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特定情況下采取防衛行為,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不負刑事責任而不受必要限制的權利。因為無限防衛權是特定情況下法律賦予公民的特殊防衛權,必須嚴格控制,防止濫用。無限防衛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題條件
應當包括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與防衛過當的主體相比,不受刑事責任年齡和能力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衛不是犯罪行為。那麽,非被害人能否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這壹點法律上是不解釋的。從立法精神看,非被害人也應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
因為,加強對公民防衛權的保護,鼓勵公民積極與犯罪分子作鬥爭,是本次刑法典修訂完善正當防衛立法的指導思想,而無限防衛權的確立是這壹思想在立法上最強烈、最生動的體現。如果無限防衛的主體僅限於被害人,將大大縮小無限防衛的主體範圍,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2.對象條件
毫無疑問,必須是針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問題是無限防衛權只能針對“毆打”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毆打”等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範圍條件
必須針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具體來說:
(1)必須是暴力犯罪,壹般違法但不是犯罪的暴力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受此限制;
(2)必須是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外。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並應排除對財產的非法侵犯;
(3)所謂“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其他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時使用暴力的程度和侵害的緊急程度,相當於本款所列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即無限防衛權所針對的侵害必須是性質嚴重、程度暴力、情況緊急的。
4.定時條件
這肯定是非法的暴力行為。這裏所發生的壹切,意味著襲擊、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但還沒有結束,正在進行。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結束(包括違法侵權人已停止犯罪、已被制服、已喪失侵權能力等)),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視為事前的傷害或事後的報復,不能視為無限防衛。
5.主觀條件
行使無限防衛權的辯護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目的。從正當防衛的理論來看,正當防衛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行為,不僅因為它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它主觀上意味著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以正當防衛具有主觀條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無限防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