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峰峰礦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及排水(雨水)防洪專項規劃,明確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雨水超標排放的途徑, 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後組織實施,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城市排水情況。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對城市排水設施和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購置防洪專用應急設備、防洪應急工程和建設死端管道,完善城市排水系統。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分為雨水和汙水。原有雨汙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改造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汙分流和分流改造計劃,壹並納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商場等建築及配套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汙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汙水排入汙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汙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汙分流制度的宣傳,普及城市排水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促進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和誌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保護公共排水設施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建設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
新建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範和建設標準。已建成的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在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建設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汙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未達到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放水。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有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壹)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不排放不合格汙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汙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汙泥的去向、用途和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汙泥量、運行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汙染物削減量等信息,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為保證城市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維修等原因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城市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之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加強汛期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帶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消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采取排水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