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夜景照明設施是指依附於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梁、廣場、公園、綠地、車站、戶外廣告、河道等設施的照明設施。第三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和管理實行政府支持、統壹規劃、規範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堅持空間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充分吸收社會資金,積極參與城市夜景照明設施建設。第五條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節能材料,對夜景照明設施進行設置和改造。
對科技含量高、節能效果好、美化效果好的夜景照明設施的投資者,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獎勵。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夜景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組織協調主城區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落實市人民政府關於夜景燈光的規定。第七條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夜景照明設施設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範圍內夜景照明設施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第九條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道路、橋梁、廣場、園林、綠地、河道、路燈等公共場所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第十條市供電部門負責夜景照明設施的供電保障和用電量計量。第十壹條市公安部門負責夜景照明設施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處損壞夜景照明設施的案件。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直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主城區各區(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第十三條市和區(縣)財政部門在主城區應當從年度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城市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城市主城區重要區域夜景照明設施集中控制系統,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五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配備夜景照明設施:
(壹)主次幹道兩側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主城區的重點建築物、構築物;
(三)車站、廣場、景區和重點公共場所;
(四)名稱、牌匾、字號、櫥窗等。主次幹道兩側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商店;
(五)大型戶外廣告;
(六)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其他場所。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城市建築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第十六條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夜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必須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夜景照明設施的使用權和受益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第十七條主城區規劃範圍內主次幹道兩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夜景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前款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將夜景照明設施設計方案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第十八條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新建、擴建、改建夜景照明設施的造型和外部裝飾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九條夜景燈光霓虹燈、燈箱、畫廊等設施含有廣告內容的,應當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條夜景照明設施使用的原材料和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法規和規範,並同時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防雷等防護設施,確保設置牢固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