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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大腦賦能與城市治理促進條例

第壹條為了推進和規範城市智慧治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治理手段、治理模式和治理理念創新,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新型智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大腦,是指以數據、計算能力和算法為基礎,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全面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由樞紐、系統與平臺、數字駕駛艙和應用場景組成的數字系統和現代城市基礎設施。第四條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便民利企、促進創新、整體智治、安全可控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的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治理工作。第六條市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大腦賦能的統籌管理,並承擔以下職責:

(壹)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發展規劃和具體措施;

(二)以城市治理需求為導向,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大腦建設行動計劃,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建設和安全運維任務;

(三)負責中心的建設和安全運維,研究提高城市大腦的數字化、智能化和智能化水平;

(4)建立健全數字化座艙和應用場景的上線、評估和退出機制,加強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

(五)宣傳推廣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

(六)推進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的其他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部門,負責本區域的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工作。

發展改革、網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防止重復建設,統籌推進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大腦賦能的城市治理績效評估體系。第八個中心是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的核心系統。各系統和平臺的數據通過中央協同機制互聯互通,實現業務協同、數據協同、政企協同,提升城市運營協同能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樞紐中的融合應用,提高樞紐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第九條系統和平臺是通過對接集線器實現數據線線上線下雙向融合的數字系統。

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系統和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實現與樞紐的對接,依托樞紐的在線協同,提升城市大腦賦能城市治理的能力。第十條數字駕駛艙是通過中央數據協同形成的智能化、精細化、可視化的數字界面。

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推進涉密崗位數字化駕駛艙建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權限設置、指標監控和動態更新、任務分配和決策參考等功能。

公共* * *管理和服務機構要依托數字駕駛艙,及時跟蹤、預測、判斷和反饋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 * *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政府運行等領域的狀況,創新政府決策方式和社會治理模式。第十壹條應用場景是依托樞紐,通過在線業務連接和數據協同計算,實現流程簡化和優化的集成系統。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要堅持“最多跑壹次”的改革理念,加強應用場景建設,依法推進跨業務、跨系統、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改革,實現便民公共管理和服務直通、企業直通、基層治理單位直通。第十二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推進城市治理中應當關註低收入人群、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的利益,確保公共服務資源的決策和配置透明、公平、合理,完善線下服務和救濟渠道,保障公民選擇服務方式包括傳統服務方式的權利。第十三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企業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適度的原則,依法進行數據采集、收集、存儲、共享、開放、利用、銷毀和安全管理,保障數據采集對象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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