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行政法律責任
(壹)保險行政法律責任的概念
保險行政法律責任是指保險代理人違反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保險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具體來說:
(1)行政處分主要包括:①警告;②錄音;③記錄大錯誤;(4)降級、降職;⑤辭退;⑥驅逐。
(2)行政處罰主要包括:①責令改正;(二)責令退還保險費;③沒收非法所得;4罰金;⑤限制業務範圍;6.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⑦責令停業整頓;(8)吊銷營業執照(包括保險業務、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等。).
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否則無效。其中,對於大額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以申請聽證。
(二)行政復議
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保險機構、其他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和監督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職權,根據《保險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6年7月5日頒布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該措施:
(1)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是保監會政策法規部;
(2)行政復議的範圍包括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下列行為:
(1)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2罰金;③沒收非法所得;(4)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⑤限制業務範圍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⑥撤銷機構;⑦責令停業整頓;(八)暫停或者吊銷保險許可證。⑨暫扣或吊銷保險資格;⑩班。
(3)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未予答復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0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五)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六)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國境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辦法。
二、保險的民事責任
保險民事責任是指保險人、投保人、經紀人和公估人在保險、承保和保險中介服務過程中,違反保險法律法規,必須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保險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違反關系的民事責任;二是保險侵權的民事責任。
違反保險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保險人、投保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在保險、承保、保險中介服務過程中,違反各種保險合同、相關保險行為的委托以及服務協議的民事法律責任。
保險侵權民事責任主要包括:擅自經營保險業務的民事責任、欺詐保險人的民事責任、騙取保險金的民事責任、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越權代理的民事責任等。
在保險的民事法律責任中,違反保險合同關系的民事責任居多。但大多體現在具體的保險合同中。而保險侵權的民事責任僅在《保險法》第151條中有規定。
三。保險刑事法律責任
(壹)概念
所謂保險犯罪,是指保險市場的參與者在投保、理賠、核保、理賠、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和保險行為監管等過程中,違反保險法和刑法的規定,擾亂保險市場正常管理秩序的行為。,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保險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具體罪名:
(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
(2)公司、企業人員收受賄賂;(《刑法》第184條)
(3)挪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
(4)中介組織和人員提供虛假文件罪;(《刑法》第229條)
(5)中介組織人員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罪;
(6)職務侵占罪;(《刑法》第183條和第271條)
(7)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8)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9)欺詐;(《刑法》第266條)
(10)貪汙罪;(《刑法》第382條)
(11)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12)受賄罪;(《刑法》第385條)
(13)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二)幾種典型保險犯罪的含義
1.擅自設立金融(保險)機構罪;(《刑法》第174條)
是指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保險公司的行為。包括未按法定條件和程序申請設立的;還包括申請後設立但未獲批準的兩種情況。
2.(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職務侵占罪;(《刑法》第183條和第271條)
是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編造未曾發生過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實際侵占保險公司大量資金的行為。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按照貪汙罪處罰。
3.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8條規定了五種具體的詐騙行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理由或者誇大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過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