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行政區域老齡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年度老齡事業發展資金,加大對老齡事業的投入,鼓勵社會各界投資或者捐資興辦各類老齡設施,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老年人權益保障的行政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落實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老年人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發展規劃,依法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二)負責老年人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工作,並依法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組織協調社區老年人服務,指導建立滿足老年人需求的社區服務設施和網點。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人事、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在老年人權益保障中的作用。
老齡委應當做好反映老年人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的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要利用好自身條件,保障老年人權益。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敬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做好本單位、本地區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將這項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和考核。
學校應當倡導和組織學生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誌願活動。第七條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為老年人。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是我省敬老的日子。第八條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贍養老年人,在生活上照顧老年人,在精神上安慰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不能親自照顧老年人的,可以根據老年人的意願,請人照顧或者委托養老機構照顧,並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願,將其與配偶分開贍養。第九條老年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克扣或者侵占老年人合法擁有的財產。第十條房產、土地、公安等部門。為老年人辦理產權變更、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使用權交換、戶籍登記等手續時,應當征得老年人同意,並查驗老年人簽署的書面材料。
老年人及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 * *用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享有相應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子女或者有贍養義務的親屬購買老年人租住或者居住的住房,應當保障老年人繼續居住的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借用老年人房屋的,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及時歸還;如果繼續借用,要征得老人同意。
自有或者承租房屋的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承租或者購買房屋後,老年人不同意繼續居住的,應當遷出。
老年人與子女享有同等的房屋交換、拆遷和重建使用權,老年人享有與子女同等的使用權。第十壹條有關單位和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養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享受的其他待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城鎮職工所在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可以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鼓勵個人為自己和贍養人購買養老保險。第十三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雖有贍養人和扶養人但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應當提供社會撫養費。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鎮給予救濟;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實行五保供養,保吃、保穿、保醫療、保葬,所需費用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或從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中列支。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百歲以上老年人的生活,為其建立生活檔案,定期組織慰問;對70周歲以上且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救助金額應高於其他同等困難的救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