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局)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協調落實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文電、重要會議、政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提案、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
(2)組織人事部門。
承擔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組織和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承擔委(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牌子)。
承擔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
組織制定全市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相關的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承擔重大課題的研究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和宣傳教育;
承辦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審計;
承擔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中行政復議和應訴的協調工作;承擔委(局)集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4)財務裝備部。
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專項資金計劃,監督管理各類專項資金計劃的實施;承擔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資金平衡和計劃調整;
承擔全市行政執法隊伍裝備和服裝的計劃、配置、采購、發放和結算工作;
承擔委(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制定部門財務、會計、支出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部門年度財務預算;承擔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5)規劃科技部。
組織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園林、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科技創新發展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引導和推動市政、公用、市容環衛行業的技術引進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組織制定和實施城市管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研究城市管理體制機制等重大問題;
承擔協調全市社區城管服務站的工作;
承擔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數字化城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基建運行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市政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準;擬定相關市政(含城市河道)行業管理標準和市政基礎設施設備更新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參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竣工驗收;
承擔市政設施和城市河道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改善方案的審核;
組織實施市政設施綜合驗收,協調、監督和管理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竣工後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指導和監督城市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組織市政管理(含城市河道)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擔市運河截汙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市場管理處(掛節水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公用事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準;
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公共部門管理制度;承擔全市供水、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承擔燃氣設施建設的審批工作;
承擔供水許可審批和水質監管職責;
受委托承擔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地下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發放取水許可證。
承擔公共自行車的規劃和布局;
組織供水、節水、燃氣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
承擔城市節約用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園林管理處。
組織制定和實施重點城區城市景觀照明管理標準和夜景照明監控方案;
參與城市園林相關建設項目方案設計的聯合審查;
領導全市“亮化”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亮化工程建設;
組織制定和實施城市景觀照明設備改造計劃;
組織推動景觀照明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組織實施照明設施綜合驗收;
承擔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管工作;
組織開展戶外廣告和城市照明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擔城市照明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環境衛生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環境衛生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標準;
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環衛行業管理制度;牽頭全市“大掃除”工作,組織全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評估;
組織制定和實施環衛設施設備年度改造計劃;組織實施環衛設施綜合驗收;
指導、監督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分類、處置和養護作業的招標投標;
承擔垃圾處理企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組織環境衛生管理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工作;
承擔杭州市區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城市秩序管理辦公室。
領導城市的“排序”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市容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指導和組織對人行道違法停車、違法塗寫、張貼小廣告的拆除和執法;依法組織實施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承擔城市街道建(構)築物立面的清洗、改造和空間管理;組織協調車站、碼頭、廣場、特色街道等重點區域的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工作;承擔養犬許可證的審批工作;組織開展對非法養犬的執法和專項整治工作;承擔街面秩序檢查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綜合協調辦公室。
承擔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部門間雙向通報、聯勤聯動、定期分析等制度;組織開展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汙染以及城市餐飲服務汙染的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
在重要節日和活動期間,帶頭組織城管執法;
組織開展專項執法和違法建設集中整治;指導查處重大違法建設案件。
(十二)總體指導辦公室。
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鄉總體規劃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城鄉統籌管理的城市管理制度、標準和措施;組織實施城鄉壹體化城市管理;承擔建制鎮城市管理“四化”的考核評價工作;參與區縣(市)重大城市管理項目的論證;指導和推進區、縣(市)和中心鎮數字化城管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
(十三)執法監督部門。
組織開展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定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和行為準則,並組織實施;
承擔制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考核辦法,指導和監督城管區、縣(市)行政執法行風建設;
承擔受理城管執法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檢舉,查處城管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清潔和秩序維護實施情況的檢查和評估。
(十四)城市防災部門。
組織制定主城區防洪、防臺風、抗雪的應急預案,應對自然災害和城市管理突發事件;
組織協調主城區防洪、防臺風、抗雪等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和災後恢復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管理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承擔主城區防洪、防臺風、抗雪物資設備的采購、儲存、收集、調配和發放;承擔災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向社會發布工作;
承擔市區防汛防臺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宣傳教育司。
承擔新聞媒體的溝通、采訪和接待工作;承辦對外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承擔輿情信息工作和城管月報的編發工作;承擔涉及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新聞報道的跟蹤協調工作;
組織全市城市管理幹部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
機關黨委。
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