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地方工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基層工會負責本單位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第五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堅持依法監督、實事求是、依靠群眾、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原則。第六條各級政府及其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司法行政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支持工會做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第七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保護工人的就業權利;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三)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五)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
(六)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及危害處理;
(七)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保護;
(八)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情況;
(九)社會保險和福利信息;
(十)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的情況;
(十壹)其他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第八條各級工會鼓勵和支持勞動者依法投訴、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九條縣級以上工會設立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受同級工會領導,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具體承擔同級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為本級工會參與制定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人員參加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
(三)提出開展勞動法制監督檢查活動的計劃,經同級工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對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調查。第十條基層工會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監督小組,負責在本單位開展日常監督活動,監督本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基層工會設立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監督小組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過程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問題;對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向其所屬工會報告,並向有關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第十壹條工會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監督小組,由同級工會選舉產生。具體辦法由市總工會另行制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工會應當聘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由市總工會培訓,並發給《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壹定的文化知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熱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第十三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職責:
(壹)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委派,調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用人單位拒不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並向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監督小組舉報。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受理對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投訴和舉報,及時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調解或者轉交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受理舉報並轉交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時,應當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