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仲裁期間可以變更主張嗎?
仲裁請求在勞動仲裁開庭前可以變更,開庭後不能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解決爭議。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勞動仲裁程序
1,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姓名、職業、地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請求和事實依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和代理權限;申請日期等。
因此,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仲裁,以保障勞動者勝訴的權利。
2.審查和驗收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規定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相關信息不清楚的,告知申請人補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會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勞動者要註意接收仲裁庭的消息。
3.仲裁前的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進行仲裁。
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成員、指定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作出回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當認真閱讀當事人的申請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需要檢查或者鑒定的問題,應當提交法定部門。沒有法定部門的,仲裁員將委托相關部門執行。地方仲裁委員會可以相互委托調查,被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4.起草壹份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案。
4.仲裁審判
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先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或者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
3法院裁決。仲裁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秘書申請回避,宣布案由;聽取申請人和被告人的申辯;仲裁員將通過詢問的方式在法庭上調查需要進壹步了解的問題,並證明雙方的最終意見;根據當事人意見,當庭進行調解;調解不適當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休庭,作出裁定;仲裁庭重新開庭並宣布仲裁裁決;對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庭當庭作出裁決的,應當在作出裁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如果定期作出單獨裁決,將在法庭上作出裁決。
5仲裁的期限。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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