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紅綠標誌的動態管理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戴安全帽的
可給予警告或五十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管理機構
原則上不布置在城市二環路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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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關系到市區電動自行車的車牌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82號
《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7月28日第16屆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吳賢德
2022年8月2日
福州城市電動自行車
號牌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增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結合我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婺城區電動自行車黃色號牌及其附加標誌的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五城區是指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和馬尾區。
第三條公安交管、大數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鄉建設、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治理機制,倡導電動自行車文明出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實施教育引導式動態管理。根據電動自行車在五個城區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額外使用綠色和紅色標誌。綠色標誌和紅色標誌免費更換。
綠色標識,適用於壹年以上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
紅色標識適用於壹個季度內有兩次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壹年內有三次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黃色電動自行車。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標誌:
(壹)使用有綠色標誌的電動自行車存在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紅色標誌的電動自行車使用壹年以上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六條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在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延續號牌:
(壹)車主戶籍遷出福州六個月以上的;
(二)業主居住證使用功能暫停六個月以上的;
(三)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違反限行規定,被警告壹次後再次違反規定的;
(四)用紅色標註的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違法次數壹年內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懸掛紅色標誌。
第八條綠、紅標誌的使用規則和更新車輛、交通限制等具體管理獎懲規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佩戴安全帽。
第十條從事外賣配送服務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懸掛服務業細分市場黃色號牌。
第十壹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電子行駛證和紙質行駛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沒有停車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堵塞盲道,影響行人通行。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實行非分隔,確保行人和電動自行車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存放和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並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
電動自行車銷售、充電銷售、維修網點等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影響公眾安全的經營場所,不得設在住宅樓和商住樓的商業樓層。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經營場所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科學設置、合理布局電動自行車經營網點,原則上不得在市區二環路以內布局。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五十元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不離開,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移至指定地點停放,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故意遮擋、汙損電動自行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逾期未加掛紅色標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0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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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這種方法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麽?
回答
近年來,我市城區電動自行車規範管理總體情況有所好轉,取得了壹定成效。但由於電動自行車數量多、交通需求突出、違法成本低,再加上部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自我約束能力不足,遵紀守法意識不夠,闖紅燈、逆行、非法載人、安裝改裝、不戴安全帽等電動自行車交通亂象依然頻發,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
因此,《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以政府規章和立法的形式,將教育引導動態管理、佩戴安全帽、規範停放等要求固定在電動自行車號牌附加標誌上,形成了“嚴查紅標、漠視綠標、關註黃標”的良性治理機制。《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的制定出臺,可以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教育警示功能,積極營造“獎優罰劣”的良好社會氛圍,督促廣大市民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要求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教育導向動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回答
為充分發揮電動自行車號牌制度的管理、教育和引導功能,《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黃色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實行教育導向型動態管理,即根據電動自行車在五個城區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額外使用綠色和紅色標誌。其中,綠色標識適用於壹年以上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紅色標誌適用於壹個季度內有兩次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壹年內有三次及以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黃色電動自行車。通過貼綠標、紅標,形成“嚴查紅標、漠視綠標、關註黃標”的良性治理機制。綠色、紅色標誌的使用規則和更新車輛、限制交通等獎懲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要求
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不予延續。具體有哪些情況?
回答
為嚴格落實五城區電動自行車總量控制原則,結合黃色號牌申請條件和附加標誌管理制度,《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了黃色號牌不予延續的四種情形:
(壹)黃色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遷出福州超過六個月的;
(2)業主居住證使用功能暫停六個月以上的;
(三)帶有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違反限行規定,經警告後再次違反規定的;
(四)用紅色標註的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次數壹年內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要求
騎電動自行車戴安全帽有什麽新要求?
回答
據統計,約80%的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死亡是由顱腦損傷引起的,正確佩戴安全帽可以有效預防並大大降低交通事故風險,對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為此,《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明確將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帽納入立法調整範圍,即在第九條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應當佩戴安全帽”。同時,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對非機動車的處罰幅度,在第十五條中,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法律責任,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要求
不按要求使用紅色標識會有什麽後果?
回答
《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加掛紅色標識。因此,對於符合紅色標識申請條件的,電動自行車車主有額外使用紅色標識的法定義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元罰款。此外,紅色標識的電動自行車違反限行規定,被警告壹次後再次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延續號牌。
要求
電動自行車的使用還有哪些方面需要註意?
回答
根據《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電動自行車使用中應特別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從事外賣送餐服務的電動自行車應使用帶有服務業編號的黃色號牌,即無服務業編號的黃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不得從事外賣送餐服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第二,電動自行車要有序停放在指定地點。沒有停車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堵塞盲道,影響行人通行。對於違法停車的,城管執法部門會將其搬離至指定地點停放,並依法進行處罰。第三,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時,應當隨身攜帶行駛證。行駛證包括電子行駛證,與紙質行駛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
這種方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回答
根據《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五城區內電動自行車黃色號牌及其附加標識的使用和管理。五城區具體指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
要求
這些措施什麽時候生效?
回答
《福州市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已經2022年7月2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